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揪心!这部重磅条例可能已经“胎死腹中”

王骏 / 2021-08-02
文字 正常
  • 标签:
  • 市场主体
  • 财经视野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

    揪心!历时近四个月仍未出台 这个条例(草案)是否已经胎死腹中?

    我们股权税筹群的同学都很关注企业主体的注册登记、股权变更等事宜。而这些内容都和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市场主体登记的行政法规密切相关。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21年4月1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会议指出,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至关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近年来通过推进商事制度等改革,市场主体数量在“十三五”期间新增6000多万户,增强了经济活力和韧性,促进了大量就业。要深化“放管服”改革,把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尤其要完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这一基础性制度。

    据悉,新的草案整合已出台的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在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包括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登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新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出台后,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四部行政法规都将同时废止。草案主要包括:

    (1)提升登记便利度。推行当场办、一次办、限时办、网上办、异地可办。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应予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电子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精简申请材料和登记环节。登记机关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3)为推动解决“注销难”,明确规定市场主体未发生或已清偿债权债务、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应缴税款等,书面承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按规定公示的,可按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其中个体工商户无需公示。

    (4)为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设立歇业制度。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并向登记机关备案,歇业最长不得超过3年。

    (5)明确诚信和监管要求。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对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对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或有其他欺诈行为的,撤销其市场主体登记,直接责任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

    (6)明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增强处罚针对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维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可惜的是,截止2021年7月27日,该条例仍未正式出台。我们很担心,该条例是不是已经胎死腹中。2021年6月25日,李克强总理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公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条例已经2021年5月19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2021年7月2日,李克强总理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该条例已经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021年7月2日前已述及,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是在4月14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的,但是至今尚未公布,确实存在无法出台的风险

    王骏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