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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吵了!解铃还须系铃人

王骏 / 2020-02-09
文字 正常
  • 标签:
  • 年报审计
  • 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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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解铃还须系铃人 这些期限都是法律规定的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肆虐,我们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绝大多数从业人员响应国家的号召,尽量采取居家办公、网络处理的方式推迟复工时间,减少疫情传播概率。但是行业内确实也有自己的“难言之隐”,也没有什么东西可以“一洗了之”,毕竟大家都知道上市主体的年报信息披露、注册会计师的年报审计、企业的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咨询顾问服务(当然也还有人叫“鉴证”)都有一个不可回避的截止期限。

    1、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一)公司概况;……(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018年12月最新修订,目前尚未生效,2020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证券法专门设置了第五章《信息披露》并在第七十九条要求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其中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本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无论是网络获赞甚高的律师行业出手搭救注册会计师,还是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员工纷纷举报雇主违反各地复工规定;抑或是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也没有延长截至期限(4.30),这其实背后的苦衷都在于证券法没有给出任何例外规定,四个月是个硬性规定,而非自由裁量。

    2、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可见,汇算清缴的截止期限也是基于法定,法律并未给出例外的安排。在目前的特殊情况下,有的地方政府还要求返工人员隔离14天。还有一个税务师事务所的人士告诉我,他们的客户要求只有回京隔离超过14天的事务所员工才可以到客户现场来工作。这样一来,2月份基本也都无法出外勤了。

    笔者在2019年1月30日从老家淮安赶回北京,一直居家没有外出。由于和各地的税务师事务所接触的比较多,大家都对能否按时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忧心忡忡。怎么办呢?解铃还须系铃人,上述法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当然还有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解决。

    方法一、在证券法、企业所得税法中增加例外条款,比如增加“除因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外”这样的例外表述,据此监管部门、主管部门就可以直接在执行层面出台相应的特殊时间安排规定。

    方法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一个基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特殊情况的特殊授权决定,进行一揽子授权,允许国务院临时调整部分法律的适用。

    按照往年惯例,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应该在2月中旬举行第四十七次委员长会议,在本月底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一切都有解决的可能。这也是尊重法律底线的一次重大实践!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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