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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个税汇算从3.1开始

王骏 / 2019-12-24
文字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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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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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税法背后的立法本意都是大家希望知道的,但是我主张不要迷信所谓的立法本意,立法本意到底谁把握的最清楚呢?

    2019年12月19日,中国财税浪子王骏到江苏南京出差。晚上在酒店休息的时候接到一个同学的电话,非要让我解释为啥2019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要在2019年3月1日6月30日进行,为啥要从2019年3月1日开始,为啥不从1月1日开始,或者从2月1日开始。

    一听电话就可以感觉出来,这个同学属于一个非常较真的同学,他跟我说因为这个问题他和身边的同事发生了很大的争执。对我来说,解释这个问题也是勉为其难。但是此时也只能赶鸭子上架。

    我跟他说,首先这个问题是基于法律已经有了这样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这里已经对汇算清缴办理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立法的时候为什么要确定在3月1日开始,这个肯定要去询问法案的起草者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的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从我个人角度来说,我不是立法参与者,并不知道立法本意。我只能从事后分析的角度来说说自己的理解。

    我跟这个同学解释了这么几点:

    第一、你单位在2019年12月份发放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综合所得,无论是在12月份的具体哪一天到纳税人的手里,我们征税的时候都按照实际取得的原则,由扣缴义务人依法预扣预缴。12月完成预扣预缴后,扣缴单位会在次月,也就是2019年1月15日之前完成申报。从这个角度来说,肯定不适合规定从2020年1月1日就开始做2019年度个人的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哪怕是2月1日开始也显得很仓促。

    第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三条规定,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也就是说,如果你想从扣缴义务人手里取得2019年度完整的所得和已扣税款信息,扣缴单位正常会在两个月以内给你提供这些信息。你要想在3月1日之前办理汇算清缴,比如你想在2月1日开始就进行汇算清缴,未必会取得足够的信息,扣缴义务人也会很忙碌。当然61号公告的规定本质上不是汇算清缴时间安排在3月1日开始的原因,而是个人所得税法规定3月1日开始进行汇算清缴导致的必然结果。

    第三、个人所得税的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期间确定为3月1日至6月30日。个人所得税中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期间确定为3月31日之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期限是在5月31日之前。估计这样也是为了错峰申报,避免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税网络出现不必要的拥堵。

    解释完了以后,这个同学很快乐地挂上了电话,我提醒他无需烦恼,顺其自然。税法背后的立法本意都是大家希望知道的,但是我主张不要迷信所谓的立法本意,立法本意到底谁把握的最清楚呢?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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