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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的24个要点之二

王骏 /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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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值税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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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目前来看,这一条是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大家反响最热烈的一条。

    2019年12月10日,星期二,北京三元桥第三置业大厦B801中翰集团创研进阶中心。税客沙龙第13期《吹风会:增值税立法的当头炮》成功举行,15个同学报名。中国财税浪子王骏在沙龙上和与会税客朋友一起讨论了最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呼吁大家学习和研究增值税立法,积极响应、参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网络征求意见和座谈会。中国财税浪子在发言中,分析和解释了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的24个要点。

     

    第二、未达起征点不是纳税人,但可自愿登记缴税。

    增值税征求意见稿引入了国际上的纳税人登记制度,明确规定未达到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即使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也不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人。税法同时将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达到起征点列作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标准。

    与现行增值税制度相比,现行增值税制度的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人,而且明确不包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征求意见稿笔下的起征点适用于单位和个人。更为重要的是,征求意见稿的起征点其实是判断税与非税的标准或者界限,未达起征点压根就不是纳税人,进不了纳税人俱乐部。

    现行税法中的起征点实质上属于税收优惠,低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超过起征点以后全额征收增值税。但是无论是否达到起征点,你都发生了应税销售行为,都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的24个要点之二

    将低于起征点的销售方排除在纳税人登记范围之内,从简化征管、便利交易的角度来说,体现了征管上前所未有的包容。但是基于种种原因,如果低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愿意将自己登记为纳税人的,可以自愿选择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对于大家担心的起征点会处于摇摆状态的情形,比如某个季度高于起征点属于纳税人,下个季度低于起征点不是纳税人的情形,浪子推测可能会采取“超一次定终身”的方法,即某个季度达到起征点则需要登记为纳税人,以后这个身份就不会改变了。

    征求意见稿还将个人统一定义为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自然人这个称呼比现行增值税的其他个人要更加便于理解。

    目前来看,这一条是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大家反响最热烈的一条。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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