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这个细致的操作,你发现了吗?
税总这个细致的操作,你发现了吗?我们为税务总局的精雕细琢点赞!
2019年12月14日中午11点43分,继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率先挂出《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公号也发出征求意见稿,并且采用了一个非常彬彬有礼的标题《向您征求意见!》。
当天晚间23点12分,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微信公共号又再次发布《征求意见稿来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咋办理》,重新发布了征求意见的信息。而且这一次重新发布,并不是因为需要反复强调,大家会注意到官方微信同步删除了11点43分发布的信息。请大家注意有个别内容发生了修改。
修改的内容在哪里呢?在官方发布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第四个问题“四、哪些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中“(一)平时多预缴了个人所得税,需要申请退税的纳税人。”的3.涉及的一个例题。
修改之前:
修改之后:
最后一句话,退税金额从720元修改为600元。
验算:该纳税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工资薪金收入10000×8-年费用60000-累计三险一金专项扣除2000×8=80000-60000-16000=4000元
该档适用税率3%,速算扣除数0,该纳税人应纳税额=4000×3%=120元。
该纳税人退休前预缴个人所得税=720元,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环节已经不存在预扣预缴,全年可申请退税=720-120=600元。
可见,国家税务总局对这个案例的修改是非常到位的,我们在这里为总局负责征求意见的工作人员点赞。
这个案例还告诉我们另外一个问题,在2018年8月31日个人所得税法完成第七次修改后,一直有一个观点成为退休群众挥之不去的阴影!就是有少量观点认为,退休人员在年度中间退休后,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属于法定免税收入,在进行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时如果允许其扣除对应退休后月份的基本减除费用就相对于这些退休人员“讨”了国家的“便宜”,甚至上升到“侵蚀税基”的高度。这种观点坚持只允许退休人员扣除与工作月份对应的基本减除费用,而不允许其扣除全年费用六万元。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似是而非,核心就是没有仔细学习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新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要求“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人家白纸黑字要求扣除费用六万元,压根没有要求与实际工作月份数配比。感谢总局用实事求是的例子批判了这种错误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