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局的这个细节 捕捉的很好
企业自行发行永续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中国财税浪子
1、非标准化永续债和标准化永续债的划分
财部6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本公告所称永续债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证券自律组织备案,依照法定程序发行、附赎回(续期)选择权或无明确到期日的债券,包括可续期企业债、可续期公司债、永续债务融资工具(含永续票据)、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我们将这些永续债都成为标准化永续债,但是实务中也存在企业自行向关联企业发行未约定固定偿还期限的永续债、信托公司通过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再以永续贷款的方式将其借给融资主体,这些非标永续债投资方和发行方是否可以适用财部64号公告?
2、北京局的补救措施
由于财部64号公告仅限定其适用范围为标准化永续债,因此非标永续债的处理不如财部64号公告规定的那样灵活。北京局的补救原则还是依据税总2018年57号公告“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税收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的规定,简单概括就是“没有税收规定从会计,投资方从发行方”。
比如,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间接全资子公司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九通投资”)分别与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西部信托有限公司签署《永续债权投资合同》。本次交易涉及 中铁信托、西部信托分别发起设立信托计划,并通过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向九通投资进行永续债权投资,投资金额分别为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和 10 亿元,投资期限均为 无固定期限。这种情况就属于本案例所称的企业自主发行永续债或者非标永续债。
对于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要视华夏幸福的会计处理而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对于华夏幸福将永续债按金融工具核算的,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计入当期纳税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对于华夏幸福将永续债确认为其他权益工具,并且其分配的利息小于累计留存收益的,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