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优惠 留存备查资料很重要
永续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我们已经讨论过很多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针对永续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给出了一系列清晰可操作的口径,值得我们去关注和讨论。
永续债投资方如果按照防止错配原则,与发行方一致性选择按照股息红利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属于税后分配范畴,依据2018年最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不得扣除。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等规定,投资方按照股息红利收益处理,如果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的,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我国对于企业适用所得税优惠政策已经全面取消备案制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因此,投资者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适用免税收入优惠待遇也同样按照23号公告的要求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但是由于财部64号公告发布后,23号公告并未相应调整,相关需要留存备查哪些资料也没有得到明确。北京市税务局对此采取的补救措施是留存发行方的财务报表、申报表等材料作为留存备查资料。
笔者认为,发行方的财务报表属于公开信息资料,投资方可以通过永续债发行市场取得,这是可行的。但是发行方的申报表不属于公开资料,而且需要等到发行方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才可取得,而客观上来讲投资方无法取得或者无法及时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