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征税范围总体没有变化。增值税应税交易的概念替代了暂行条例中的应税销售行为。应税交易和进口货物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税交易包含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金融商品的特殊地位出现了。
第二条 计税方法总体没有变化。应税交易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进口货物的计税方法也没有变化。
第三条 两种计税方法的具体计算总体没有变化。
一般计税方法还是采用扣税法。
第四条 在法律中明确价外税的属性。以前是实质上的价外税,但是并未通过法律条文予以确认。这也和日后尝试建立的增值税缴存制度相互关联。
第五条 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季销售额30万元)的单位和个人才是增值税纳税人,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不是纳税人。但是,后者可以自愿选择缴纳增值税。个人建议将起征点调整为季度销售额50万元。
未达到起征点不是纳税人,理解上不需要开具发票。但是如果你自愿选择纳税,你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如实开具发票。
第六条 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不再使用“其他个人”的说法。通篇没有出现“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但是通篇没有出现“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等于就取消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分类。细心的同学可以翻阅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其实条例中也没有一般纳税人的概念。
个人建议在单位的列举中明确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七条 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八条 取消暂行条例中的销售劳务,并入销售服务,我个人建议全部统一改成“销售劳务”更好,因为“劳务”这个称呼使用多年,且与所得税的说法保持一致。
将销售金融商品单独从销售服务中剥离出来作为独立的征税项目。
个人建议在法律中直接对“有偿转让”进行解释,不要预留给实施条例。
个人建议在法律中直接对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金融商品进行定义,不要预留给实施条例。
第九条 对境内发生应税交易进行界定,对于销售服务突出消费地原则
第十条 进口货物的界定
第十一条 视同应税交易的界定,类似于过去的视同销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提供服务,不再视同销售。
第十二条 非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因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属于非应税交易。
第十三条 增值税税率区分为13%、9%、6%、0。暂未体现这几年频繁提及的“三档并两档”的趋势。
我认为税率具体是多少也许并不重要,但是税率的合并似乎更重要,诸多矛盾皆因税率不同导致。
第十四条 征收率为3%,但未提及36号文中的部分5%的情形。
第十五条 销售额为应税交易对价,不再采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说法。继续认可差额计算销售额,但是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 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销售额
第十七条 外币结算
第十八条 核定销售额
第十九条 销项税额的概念和计算
第二十条 进项税额的概念,但是强调与应税交易相关
第二十一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明确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合法有效凭证抵扣
第二十二条 禁止部分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贷款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还是不得抵扣。
购进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不可以抵扣,但是购进用于生产、销售的餐饮服务还是可以抵扣的。比如,影视企业购买餐饮服务用于制片拍摄活动,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第二十三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应纳税额。关税计税价格中不包括服务贸易相关的对价,减少了重复征税。
第二十五条 简易计税方法由国务院规定,三年不变
第二十六条 兼营:分别核算
第二十七条 混合销售:从主适用税率(征收率)
混合销售的概念其实是扩大了,原来是一项应税交易同时货物+服务才属于混合销售,现在是一项应税交易涉及复合税率或者征收率就属于混合销售。
个人建议取消兼营和混合销售的区分,统一采用单独核算的方式。如果纳税人不采取单独核算的方式,则统一采用从高,这样就没有必要进行复杂的概念区分
第二十八条 应扣缴税额计算
第二十九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基本延续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中的法定免税项目。笔者建议将长期以来通过国务院授权的规范性文件实施免税,且已经持续实施多年的并入其中。
第三十条 授权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请注意与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环境保护税法、耕地占用税法等不同的地方在于法律没有对省级人大常委会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立法授权。
第三十一条 兼营减税、免税项目:单独核算。
第三十二条 可以选择放弃减税、免税;可以分不同减税、免税项目选择放弃。
第三十三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第三十四条 纳税地点
第三十五条 计税期间,取消“1、3、5天”,增加“半年”。
第三十六条 征收机关
第三十七条 如实申报
第三十八条 合并纳税
第三十九条 如实开具发票。通篇没有出现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十条 按照规定使用发票。
第四十一条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增值税发票,这里没有直接采用发票的术语。笔者建议这里也改为发票
建议在第39条、40条、41条基础上明确在本法施行满五年后,取消纸质发票,全面采用电子发票。
第四十二条 税务检查
第四十三条 缴存增值税额,很特别。理解上就是在你纳税人销售货物的时候依据价外税制度,将你同时收取的销售额和税款区分开来,其中的销售额进入企业账户,税款进入税务机关的监控账户。
第四十四条 部门合作、信息共享
第四十五条 五年过渡期
第四十六条 实施条例,建议对实施条例规定一个五年的有效期,有效期满进行修改完善再行实施。
第四十七条 施行日期、废止一个决定一个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