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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改制重组税不愁

王骏 / 2019-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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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税调整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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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改制后成立的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由中央管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公司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

    2019年6月18日,一件大事传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中国铁路总公司改制成立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当日在北京挂牌。改制后成立的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由中央管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公司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7395亿元。原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债权、债务、品牌、资质证照、知识产权等均由改制后的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承继。

    第一、铁总改制在企业所得税中的定性。

    从中国铁路总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整体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是企业组织形式的创新,但是改制前后股东没有变化,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公司的财产权属没有变化,都是国家全资控股(100%国家出资企业),实际上是财税【2009】59号文所称的企业重组中的企业法律形式的改变。(财税【2009】59号文第一条第一项: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第二、铁总改制涉及资产评估增值的所得税处理。

    国函〔2013〕47号批复由原铁道部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铁路总公司注册资金为10360亿元人民币,不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验资。本次改制设立的中国铁路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395亿元。但相关新闻没有明确是否进行了资产评估。不过即使进行了资产评估,由于改制前后,资产权属未发生变化,也没有发生实际交易,资产评估增值不需要计入当期所得,可以有效减轻中国铁路的改制负担。改制后评估增值的资产,其计税基础也保持不变,不会随着资产评估增值或者减值而调整。资产增值部分不确认所得,其对应的折旧或者摊销也不得在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34号公告规定,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三、铁总改制涉及的契税处理。

    中国铁路总公司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从非公司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的中国铁路公司中持股比例为100%(只要超过75%即可满足条件),改制后的中国铁路公司承继原中铁总的权利、义务的,中国铁路承受原中铁总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可以参考财税【2018】17号文第一条)。

    第四、铁总改制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处理。

    中国铁路总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全民所有制企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对改制前的中铁总将房地产(包含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中国铁路,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可以参考财税【2018】57号文第一条)

    第五、铁总改制涉及的印花税处理。可以参考财税【2003】183号文第一条的规定。

    第六、铁总改制涉及的增值税处理。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13号公告和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的规定。

    后续我们会对铁总改制的印花税和增值税单独发布微信进行讨论。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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