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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无忧:每天来往香港与深圳的通勤族

王骏 / 2019-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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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居民纳税人
  • 个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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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映川君住在香港十八个行政区之一的元朗区,是中国香港居民。每天从福田口岸入关,上班地点在深圳的会展中心。每天来往的通勤时间在三个小时左右,映川君感觉并不辛苦。他觉得像他这样的通勤族其实很多,有的通勤时长明显高于他。他自己的一些同学,即使在香港上下班,也有不少需要加班。

    不过,我们今天不是要帮助映川君倒苦水,我们想在这里讨论一下映川君这样的香港居民的祖国大陆的税收居民身份问题。由于映川君是中国香港居民,在内地没有习惯性居住,属于无住所个人。每天早上入关,晚上出关。

    按照中国财政部和税务总局2019年3月14日发布的2019年34号公告规定: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从周一到周五的工作日,映川君每天在内地停留的时间都不满24小时,这些天都无需计入中国境内的居住天数。周六、周日,映川君在香港休息,也不到内地来,当然也无需计入在中国境内的居住天数。如果不考虑其他情形,映川君在内地居住天数实际上就是零,压根无需担心自己会被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个人。这个时候映川君在境外取得的所得(含来源于香港的所得),都是安全的,无需缴纳向内地的税务当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4号公告带来的变化是显而易见的,原国税发【2004】97号文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如果按照这个规则来计算居住天数,映川君的居住天数每周一般是五天全年就很容易达到183天,就会被认定为内地的税收居民个人。34号公告彻底改变了原规则。当然,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即使被认定为无住所居民个人,也并非意味着无住所个人的纳税义务被无限放大,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符合条件的无住所居民个人还是有很大的税收优惠

    王骏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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