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股票个税政策明确 增值税还会远吗
新三板股票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争议由来已久,2018年夏天还一度引发舆情。还好,在2018年9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正式明确对个人在二级市场买卖新三板股票比照上市公司股票,对差价收入免征个税。国务院在关键时刻给出了定纷止争的灵丹妙药,只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开出具体的药方。
经过接近三个月的辗转,对新三板股票转让的个税征免政策最终尘埃落地。2018年11月30日,《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签发。对外公布时间是2018年12月7日。
新政策正式明确: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的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笔者对新三板股票涉及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总结,参见上表。如果是法人投资者转让新三板股票,其企业所得税不属于免税收入、免税所得,应当正常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对于新三板股票转让的增值税政策适用似乎还是存在一定的争议。
按照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实务中由于大家普遍都认为有价证券至少可以包括股票和债券,而新三板挂牌公司都是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行的都是股票。因此很容易将新三板股票的转让界定为增值税中的金融商品转让。而且,大家都可以看出,新三板股票的诸税政策已经跟上市公司股票转让的的政策越来越接近了。
心平气和地说,我是不太赞同对新三板股票征收增值税,作为金融商品转让的前提需要有一个充分流动性的市场,新三板与之还是有一定的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