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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失的所得税概念:叶霖儿副司长这个三原则必须牢记

王骏 / 2018-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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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税改革
  • 税法解读
  • 职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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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新个人所得税法笔谈之五:叶司长的这三个原则很精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七次修改已经于2018年8月31日顺利完成,2019年1月1日这部新法将全面施行。七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都没有实现对“所得”的定义。但这其实是一个不太可能实现的任务,我们也可以同样看看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也没有对所得的定义。在这里我们没有理由去责怪立法者,因为他们也很为难。

    同样也是因为没有对所得的定义,有些项目是否构成个人所得也确实存在争议。比如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的某季度视频解读会上,就有人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老师提出咨询,企业为员工统一组织的体检,由企业统一和体检机构进行结算,到底要不要视为员工的所得,为其扣缴个税。叶霖儿副司长不愧是久经财税沙场的老司机,直接回答: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个回答当然很精彩,也很“太极”,没有直接回答体检费是否构成所得,而是需要你自己根据这个原则进行判断。逻辑比结论更加重要。笔者自己认为,在统一安排的体检中:第一、是员工集体享受的,大家按照所在单位的安排去进行体检;第二、体检消费不可分割,也未向员工个人进行量化。有人说,体检费是按照人头来的,但这只是企业和体检机构之间的结算标准而已,没有像员工个人进行量化。第三、非现金方式,员工没有获得现金利益。因此,类似的体检是不需要缴纳个税的。

    叶霖儿副司长的分析确实很精彩,但是没有转化为白纸黑字的文件,加之这毕竟是一套原则标准,是否可以在实际征管中得到落实还不好说。但是,我们发现,事情总不是孤立的。2012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在线网谈,就有网友向时任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老先生提问:现在的中国个人所得税是不是只要是发给员工的福利都要纳入当月的薪酬计算个人所得税?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老师也是这样回答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我们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卢云老师的回答和叶霖儿副司长的回答一脉相承,当年2012年的时候叶霖儿副司长还是当时所得税司的一个处长。我深信这个标准,在总局所得税司层面应该是一个普遍的共识。

    王骏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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