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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修改:你知道回字有几种写法吗?

王骏 / 2018-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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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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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新个人所得税法笔谈之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七次修改已经于2018年8月31日顺利完成,2019年1月1日这部新法将全面施行。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一些传统的在立法技术上的不当之处进行了修改。

    以下是修改前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原税法第二条一共有十一项,这十一项都是直接用中文数字表示的在2000年以前,我国没有立法法,这样的表述方法并没有问题。2000年7月1日以后,立法法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按照这个技术性规则,法条中的项,必须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因此第二条原来各项表述方式就不太符合这样的技术规范。2006年、2008年、2011年,我国多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均未纠正这些问题或者说提案人是不屑于修改这些内容的。还好,2018年第七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终于解决了这些问题。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大家可以看出,第七次修改后的新版个税法第二条第一款列出了九个征税项目每个项目的序号改为依照立法法的规定采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的方式类似的条文修改在这次修法中出现多次,在立法技术上也显得越发成熟。这也说明,立法起草部门重视对法律文本是否符合立法技术的审核,提交的法律草案在基础性技术层面力争不出现任何问题。

    顺便提及,我国的不同法律文本,复杂程度不一样,框架结构并不完全相同。从整体架构来说,法律文本包括编、章、节、条、款、项、目。个人所得税目前不分章节,也没有编,只涉及条、款、项,也未涉及目。体系上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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