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次个税修改只有三个条文死里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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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法笔谈之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七次修改已经于2018年8月31日顺利完成,2019年1月1日这部新法将全面施行。修改前的个人所得税法一共有15个条文,修改后一共22条,只有三个条文没有发生变化。名义上是局部修改(修正案),实际上是一次全面修改,修改面达到80%。这三个没有修改的条文如下:
第十七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原第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原第十四条)
第二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第十五条)
第十七条属于扣缴手续费的问题。在其他税种的立法中,比如车船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烟叶税法、环境保护税法等,即使涉及扣缴,也没有将手续费这么冠冕堂皇地写在税法里边,说明立法中十分清醒地认识到,扣缴关系到整个个税的生死存亡。第七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在继续坚持代扣代缴(含预扣预缴)的实用机制的情况下,引入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机制。但是扣缴的重要性依然不言而喻。比如新税法的综合所得,依然要实行预扣预缴,此时仍要向扣缴义务人支付2%的手续费。即使最终纳税人汇算清缴需要退税,也不可否认此前代扣代缴的“功劳”,笔者认为即使以后纳税人申请退税,给扣缴义务人的手续费仍应按照原来代扣代缴金额作为基数来计算。
有不少企业反映,总是拿不到手续费,按照财行【2005】365号文规定:这个我们建议还是和当地的税务局充分沟通。因税务机关的原因,未领或少领“三代”手续费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手续费。因“三代”单位和个人自己的原因,三年不到税务机关领取“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税务机关将停止支付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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