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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这是一次修正,不是修订,但又胜似修订

王骏 / 201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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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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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新个人所得税法笔谈之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七次修改已经于2018年8月31日顺利完成,2019年1月1日这部新法将全面施行。针对新的个税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通过了一个“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来实现对税法的修改。决定本身也是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但是其中局部有些内容是提前到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很多同学都会问,修正和修订有啥不同。其实有的时候修正和修订的界限不是那么清楚。修订,意味着有重大的原则变动,也就是税制的根本变化。目前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了几次,都没有根本性地修改,所以每次都可以认为是修正。但是2018年完成的这次修正,已经跟修订的界限不是那么明显。新税法引入了“综合+分类”的新型税制,这个变化不可谓不大,但是还没有彻底改变个人所得税法的灵魂,所以还是一次修正。我一直认为,第七次修正,虽然不是修订,但是胜似修订。不管官方和某些管员如何理解,这一次的变化是巨大的。一年一度寒风劲,不似春光。胜似春光,寥廓江天万里霜!

    在个税法修正案2019年6月第一次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修正案曾经面向全国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中国财税浪子曾经在中国人大网站留言提出修改意见,希望这一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能够采取修订草案的方式,而不采取修正案(修改决定)的方式,但是这个意见没有被采纳。

    一般来说,如果采取修正案的方式,法律文本的施行日期不会修改。比如,第七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之前的的第十五条在修改完成后变成了第二十二条,但内容没有变化。第二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个施行日期一般在修正案通过的时候会被保留下来。如果是修订草案,本条就很可能被修改为: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希望下一次我们的个人所得税法可以迎来修订。

    王骏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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