惑|之七 请问,这里有“道德”绑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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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没有搞道德绑架?
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间,某不才,曾写了关于个税的“惑”系列六篇,其中“惑|之四”与“惑|之六”,谈及丧偶夫妻,在世一方承担了另一方的赡养义务,应允许其扣除赡养老人支出(详情点击《惑 | 之六 个税法征单身税,还是结婚税?》、《惑 | 之四 关于老人子女》)。@小陈税务陈老师也曾撰文(详情请点击《新个税,望考虑赡养公婆岳父母等社会道德事项》)谈及此事,我们观点相同。
但是,有人认为,夫(妻)对岳父母(公婆)无法定赡养义务,我们的这种提法是“道德绑架”。因我不曾学过法律专业,一时竟语噎,张口结舌,说不出话来。
可是,某天,看到@滕祥志(详情请点击《税制改革丨个人所得税法修改观察与评议》)老师文章,我又查了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条文,其中,第十二条这么写道: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5年9月11日)中则有这么一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没有法定赡养义务的丧偶夫(妻),对岳父母(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却能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甚至无论其是否再婚,“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请问,这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没有搞道德绑架?
某不才,搞不懂这个问题,只好将“惑”系列再赘一篇,请教于方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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