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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是否可以适用资管新规指导意见

王骏 / 201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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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资基金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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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在私募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对私募投资基金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则对应的适用指导意见。如果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对私募投资基金的明确规定与指导意见不一致,也必须优先适用私募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对私募投资基金的明确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国财税浪子提醒,中国人民银行等一行两会一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本身并不直接规范私募投资基金。

    按照通常的理解,私募投资基金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其他类私募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目前适用于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其他类私募投资基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首先认可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对私募投资基金的明确规定,这里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应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比如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我国目前并未出台私募基金的行政法规),并不包含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并未出台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性的行政法规。

    在私募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对私募投资基金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则对应的适用指导意见。如果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对私募投资基金的明确规定与指导意见不一致,也必须优先适用私募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对私募投资基金的明确规定。私募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对私募投资基金的没有明确规定的,则必须适用指导意见。换言之,即使将来监管部门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在私募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也不能突破指导意见的规定。这也说明了指导意见在资管产品领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

    考虑到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特殊性,由其相应的监管部门另行规定。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主要由国家发改委制定其监管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是指有政府出资,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该暂行办法第四条还规定: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等组织形式。

    王骏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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