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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部税法做了哪些修改?细听我来言!

王骏 / 2018-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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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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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全国人大法工委将根据修改决定重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修改后的文本。笔者预计下周全国人大常委会网站会予以公布。

    2018年10月26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举行闭幕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获得通过。跟我们财税人相关的两部税法获得修改。一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一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根据决定,环境保护税法的修改涉及两处:

    第一处是将第二十二条中的“海洋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党中央发布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环境保护和国土、农业、水利、海洋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队伍进行整合,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

    第二处修改是将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这也同样在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还将环境保护部的职责整合到生态环境部。在国务院层面主要就是指生态环境部。

    根据决定,船舶吨税法的修改只涉及一处,就是删去第十一条中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草案据此对船舶吨税法进行修改。现行《船舶吨税法》第十一条:符合本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九项、第十条规定的船舶,应当提供海事部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等部门、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或者使用关系证明文件,申明免税或者延长吨税执照期限的依据和理由。这里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被删除了。

    上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修改决定明确: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据了解,全国人大法工委将根据修改决定重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修改后的文本。笔者预计下周全国人大常委会网站会予以公布。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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