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其他所得死灰复燃的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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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2018年8月31日第七次修改完成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删除了原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规定的“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至此,其他所得寿终正寝,退出历史的舞台。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只保留了九个征税项目。基于税收法定的原则,税务机关肯定无权以“其他所得”的名义对某项所得征税。
2018年10月2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补充规定: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这个规定出来的当天,就引起一片哗然,大家都很担心,这样的规定是否意味着被删除的“其他所得”项目通过《实施条例》的这款规定死灰复燃了? 其实,如果大家再看一看国务院600号令发布的现行《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你就会发现这里也有基本一样的的规定。由此看来,这一条款的规定与其他所得的废止与否并无任何瓜葛。
我们稍微了解一番,我觉得压根不存在死灰复燃的可能。这一规定的实质,是在“(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这九项所得无法确定属于是哪一项的基础上,主管税务机关有确定权。这一确定权客观上也是为了解决执行中的征管效率问题。因为在实际操作中确实有不少所得项目,到底属于依法应税的九项所得中的哪一项,很难予以分清。比如,一项劳动性收入,当事人与主管税务机关就其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发生争议,难以界定,则先行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这样规定,也不会排除纳税人日后依据征管法应该实施的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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