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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税务大事(9月9日-9月14日)

刘天永 / 2018-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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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周要闻集锦
  • 税务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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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国内版

    一、关于提高机电文化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93号)(关注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对机电、文化等产品提高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多元件集成电路、非电磁干扰滤波器、书籍、报纸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

    将竹刻、木扇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

    将玄武岩纤维及其制品、安全别针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

    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见附件。 

    二、本通知自2018年9月15日起执行。本通知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来源:9月14日,财政部网站)


    二、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关注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现就2018年第四季度纳税人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 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问题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二)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以下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具体计算方法:

    1.月(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

    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

    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2.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

    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废止。

    附件:1.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2.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来源:9月14日,财政部网站)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过渡期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税总函〔2018〕484号)(关注度:★★★★★)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确保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工资、薪金所得先行执行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并适用新税率表,以及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新税率表的新税法过渡期政策(以下简称“过渡期政策”)切实有效落地,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本次个人所得税改革是一项利国惠民的重大改革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全社会广泛关注,纳税人热切期盼。新税法实施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18年10月1日之前为过渡期政策准备阶段;第二阶段,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政策执行以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以下简称“新税制”)实施准备阶段;第三阶段,2019年1月1日起为新税制全面实施阶段。此次改革内容多、力度大,尤其是过渡期政策实施准备时间紧、任务重,各地税务机关要切实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大意义,强化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聚焦政策宣传、纳税服务、信息化建设三大核心任务,切实加强对下指导和绩效考评,坚决贯彻落实好过渡期政策,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二、夯实基础,稳妥做好系统切换

    (一)做好信息系统升级切换。要提前做好软硬件环境部署,完成系统集成联调,及时完成过渡期政策系统版本的切换,组织面向扣缴义务人的软件应用培训,辅导扣缴义务人及时完成扣缴客户端升级。

    (二)保障系统平稳运行。要持续完善系统运维制度机制,融合运维队伍,整合运维平台,增强运维能力,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做好网络安全防护,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三、优化服务,积极提升服务质效

    (一)迅速组织开展辅导培训。要立即组织开展税务系统内部和面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培训、辅导,使广大税务干部深入领会过渡期政策核心要义,熟练掌握政策规定,准确把握宣传口径,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理解好、运用好、执行好过渡期政策。

    (二)做好涉税咨询受理与解答。各地要合理调配办税服务厅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资源,畅通涉税咨询渠道,落实好首问责任制,快速回应纳税人关切的热点问题。

    (三)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提高纳税服务投诉办理效率,对纳税服务投诉即时办理、限时办结。

    四、创新方式,精准有效开展宣传

    各级税务机关要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开展过渡期政策和新税制的宣传活动,形成税务系统上下联动、同频共振的宣传合力。要抓住社会关切的重点和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宣传,提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政策变化点、相关背景、适用方法的知悉度。要创新运用公益广告、微信、动画、动漫等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税收宣传,进一步增强税收宣传的感染力。

    五、强化分析,及时做好效应跟踪

    (一)密切跟踪社会反响。要密切跟踪政策实施效果,有效回应社会关切,及时上报并妥善解决过渡期政策落实中发现和社会反映的有关问题。

    (二)积极开展效应分析。要认真做好过渡期政策落实相关数据统计、分析和整理工作,积极、有效开展过渡期政策效应分析,促进过渡期政策平稳落地。(来源: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四、2018年8月税收收入同比增长6.7%(关注度:★★★★★)

    2018年9月12日,财政部网站公布2018年8月财政收支情况:8月份,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1077亿元,同比增长4%。其中,税收收入9508亿元,同比增长6.7%;非税收入1569亿元,同比下降10.1%。1-8月累计,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32868亿元,同比增长9.4%。其中,税收收入117217亿元,同比增长13.4%;非税收入15651亿元,同比下降13.1%。(来源:9月14日,财政部网站)

    注:各税种收入情况可访问:

     

    海外版

    一、OECD发布《OECD税收工作》小册子(关注度:★★★★)

    2018年9月11日,OECD发布《OECD税收工作》(OECD work on taxation)小册子,介绍OECD主要从事的税收工作。OECD税收工作主要由OECD税收政策和管理中心(Centre for Tax Policy and Administration)及其服务的各个小组负责。OECD的主要税收工作包括:OECD与G20的税收合作;推动国际税收改革:BEPS项目;提高税收透明度;税收犯罪与金融犯罪(当前重点:非法的资金流动);加强税收管理(当前重点:区域链技术的税收影响);支持发展中国家税收能力建设(当前重点:无国界的税务检查员);税收政策(当前重点:税收与环境保护);流转税;主要税收出版物等。(来源:9月12日,OECD)

    注:OECD work on taxation原文链接:

    /tax/centre-for-tax-policy-and-administration-brochure.pdf

    二、美国众筹委员会通过2.0版税改计划(关注度:★★★★)

    2018年9月10日,美国众议院(House)筹款委员会(众筹委员会)主席布朗迪(Brady )发布新闻稿称众筹委员会已通过2.0版税改计划(Tax Reform 2.0 package),11日表示税改计划将于9月13日提交全体议员审议(markup)。2.0版税改计划包括三个法案:一是《2018年保护家庭和小企业减税法案》(法案编号:H.R. 6760),对《就业与减税法》中规定于2025年到期的个人所得税减税措施予以永久化;二是《2018年家庭储蓄法案》(法案编号:H.R. 6757),通过新设或扩大储蓄计划,帮助家庭更早、更多地增加储蓄,帮助企业提供退休计划和员工加入退休计划;三是《2018年美国创新法案》(法案编号:H.R. 6756),通过降低新企业创设成本鼓励创新。(来源:9月12日,House)

    注:2018年7月24日美国众筹委员会公布了2.0版税改框架(Tax Reform 2.0 Framework)公开征求意见,2.0版税改计划包含的三个法案依次链接:

    /wp-ntent/uploads/2018/09/H.R.-6760-Bill-Text.pdf

    /wp-ntent/uploads/2018/09/H.R.-6757-Bill-Text.pdf

    /wp-ntent/uploads/2018/09/H.R.-6756-Bill-Text.pdf

    三、美国更新交换税收信息和自动交换存款利息信息的税收辖区名单(关注度:★★★★)

    2018年8月31日,美国联邦税务局(IRS)发布2018年第36号“税收程序”(Revenue Procre)函,更新同意与美国交换税收信息和自动交换存款利息信息的税收辖区名单。(来源:9月12日,IRS)

    注:具体名单可访问“税收程序”函,该函原文链接:

    /pub/irs-drop/rp-18-36.pdf

    四、比利时提高名义利息扣除率(关注度:★★★)

    2018年9月5日,比利时官方公报公布2019征收年度(即适用于2018所得年度)名义利息扣除(Notional Interest Dction,NID)率为0.746%,中小企业的NID率为1.246%。(来源:9月12日,IBFD)

    注:名义利息扣除(NID)是指对规定权益视同债权,允许按一定的比例计算“名义利息”在所得税前扣除。从2018年起,NID按前5年净新增权益的1/5为基础计算,扣除率2018征收年度为0.237%,中小企业的为0.737%。

    五、马来西亚海关署发布销售服务税相关决定与实施指南(关注度:★★★)

    2018年9月8日,马来西亚皇家海关署(Royal Malaysian Customs Department,RMCD)官方网站发布了一系列有关销售服务税(SST)的海关署决定(Decisions)和实施指南,包括2018年9月1日(实施SST)起发票的开具、保税仓库进口申报、货物劳务税(GST)过渡期GST进项抵扣与税款缴等问题的决定;货物销售税税率指南、SST实施指南、(GST)过渡期规定、(SST)申报与缴纳指南等。(来源:9月12日,RMCD)


    作者
    • 刘天永 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华税税务师事务所(5A)董事长;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五届中央国家机关青联委员;中国侨联法顾委律师委员;国家税务总局首批税务领军人才;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还兼任:北京市律协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客座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等社会职务,先后获得“中国律师杂志封面人物”、“2014年度中国律师行业最受关注的新闻人物”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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