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减免的增值税也需要按照政府补助准则核算了
最近在学习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蓝皮书政府补助部分时,学习到一个新的知识点。大家都知道,政府补助通常是企业从政府无偿获得经济资源。通常情况下,直接减免税、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差额扣除等 不会涉及企业和政府之间的资源转移,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也不做政府补助处理。但是从这次准则应用指南的具体内容来看也存在个别例外的情形。
第一个例外情形是企业获取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但是政府并非将贴息直接拨付受益企业,而是将其拨付给贷款银行。此时虽然企业没有直接获得政府转移的经济资源,但是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都将其作为政府补助处理。这个问题此前我们已经通过本微信公号进行过专门的分析。
第二个例外是企业根据税法规定享受定额抵减、扣减增值税的优惠。比如,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这里的扣减增值税等税款的优惠,虽然不构成企业和政府之间的资源转移,但是实际上也可以看作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相互转移资源的部分抵销。享受优惠的企业在依法扣减增值税时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贷:其他收益
另外,还有大家都比较熟悉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服务费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也属于类似情形,只不过税控系统抵减不确认其他收益而是冲减管理费用。这一点已经在财会【2016】22号文中予以规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