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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扒一扒那些在上市前补税的企业都是怎么补的

赵琳 / 2018-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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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市公司
  • 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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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当纳税不规范的中小企业遭遇上市审核中的严格税务审查……

    实务中,我国中小企业纳税不规范的现象十分普遍,另一方面上市审核对企业规模及盈利能力、税务合规性等有严格要求。二者之间的差距和矛盾导致企业在上市前集中补税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特定发展时期的独特现象,也是拟上市企业不得不面临的难题。

    目前,税务局的稽查越来越严格;证监会也收紧了审核尺度,对大幅度的补税、调账不予认可。在这种“艰难”的环境下,本文集中对上市前补税的税法问题简要梳理,供各位读者参考。

    补税原因之一:税务处理不规范

    税务处理不规范是拟上市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常见的不规范情况如:

    1、成本费用未取得合法凭证税前扣除。如对支出项目仅依据白条入账扣除等。

    2、以管理层的个人消费进行税前扣除。如以管理层个人购买车辆、参加休闲娱乐项目等支出作为企业成本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3、不得扣除或限额扣除项目未依法做纳税调增处理。有税前扣除限额的项目超限额扣除,如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仍在税前扣除。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未做纳税调增,如我国税法对可以税前扣除的捐赠项目限定在通过特定渠道进行的捐赠,对于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捐赠项目,企业应当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4、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资本公积未缴纳个人所得税。举例来说,有些情况下,股东从企业取得所得在税法上应视同利润分配,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到位可能导致少缴税款的情况。

    在这一类税务问题中,企业虽在账簿凭证中准确记载支出,并在纳税申报时如实申报,但因对税收政策理解有误等原因未能作出正确的税务处理,导致少缴税款而发生补税。

    税法后果: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

    这一类补税的最核心特征在于:企业虽存在差错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但主观上无偷逃税款的故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96号)规定,“纳税人在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前主动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并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不按偷税处理。”因此,对于这一类补税行为,企业不应被按照偷税处以罚款。仅需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

    补税原因之二:享受税收优惠不合规

    这类问题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

    1、不符合税收优惠资格

    不符合税收优惠资格而享受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成为很多拟上市公司的隐患。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例,我国以往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较为“粗犷”,事实上存在大量的“伪高新”。例如,2014年3至5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在北京、辽宁、浙江、安徽、山东、湖北、陕西以及深圳开展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重点检查。经检查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42家;虽不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仍存在一定问题的企业124家。

    2、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有误

    常见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有误情形列举如下:

    (1)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存在合规性问题,如政府突破税法规定给予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与上级法律法规相冲突等;

    (2)履行备案/审批程序瑕疵,如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未备案及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税收政策未备案等;

    (3)超出税收优惠范围享受优惠政策,如增值税简易征收企业对不属于简易征收范围的产品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等。

    税法后果: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刑事责任

    对于享受税收优惠不合规导致的补税问题,其税法后果应区分享受税收优惠不合规的原因具体分析。

    对于申报虚假资料骗取税收优惠资格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企业除需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外,可能被认定为偷税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被处以刑事责任。对于对政策理解不到位等非主观故意原因造成的优惠政策适用错误或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的企业应当承担不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法律后果。而对于适用税收优惠政策仅存在轻微瑕疵,企业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实质条件的情况,可允许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而对其未依法履行法定程序的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进行适当处罚。

    补税原因之三:企业重组未缴清应纳税款

    企业历史上发生的企业重组交易是否已经依法纳税是上市审核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同时,由于企业重组形式多样且税收政策尚不完善,企业重组中常常存在税务问题。常见的税务问题如:

    1、企业重组中签订阴阳合同“避税”;

    2、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3、股权转让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企业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而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

    5、误将资产转让作为股权转让未缴纳流转税;

    6、误认为关联企业间进行企业重组无需纳税导致未纳税;

    7、企业重组应纳税额计算错误导致少缴税款等。

    税法后果: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刑事责任

    因企业重组导致的补缴税款问题较为复杂,需区分不同情况讨论其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认为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予以调整的,企业应当补缴相应的税款,无需缴纳滞纳金。由于对税收政策理解有误,或者交易实际情况复杂导致对交易性质认定产生争议等原因造成的少缴税款,企业仅需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原则上不被行政处罚或承担刑事责任。对于性质较为恶劣的以各种手段故意不缴或少缴税款行为,如签订阴阳合同“避税”等,企业除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外,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风险,构成犯罪的需承担刑事责任。

    补税原因之四:税款征收方式从核定征收变更为查账征收

    随着企业规模增加,税务管理越来越规范,很多企业面临着税款征收方式从核定征收到查账征收的转变。因这一税款征收方式转变造成的补缴税款也是拟上市企业常会面临的问题。如《上海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本公司在2006年1月至2007年11月期间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007年12月,经公司申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开始对公司实行查账征收。2008年3-4月,公司按照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批准的15%税率对2007年度的所得税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并补缴2006年度因实际执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而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170.83万元。”

    税法后果:补缴税款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其账簿设置等已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重新鉴定。在鉴定工作完成前,企业应按上一年度核定征收方式预交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需要补税的,由企业补缴相应的税款。

    补税原因之五:延期纳税

    拟上市公司常出现延期缴纳以前期间应纳税款的情况,然而事实究竟是延期纳税还是补缴以前年度税款常常引起外界揣测。这里仅就延期纳税情形进行分析。

    税法后果:缴纳税款,可能需缴纳滞纳金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可见,在特殊情况下的延期缴纳税款是被税法允许的行为,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无需缴纳滞纳金。对于延期申报未预缴税款、超过批准延期期限缴纳税款等行为仍存在被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补税原因之六:为增加利润虚构交易

    为了达到上市所要求的盈利能力要求或为增强企业“成长性”表现,有上市公司虚构不存在的交易,相应地开具发票缴纳税款,粉饰财务报表。

    税法后果:最高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企业存在因增加利润虚构交易的情况日后被税务机关查处,那么,在企业已就虚构的交易缴纳了税款且该行为并未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企业无需承担偷逃税的行政及刑事责任。另一方面,2004年11月24日至27日在苏州召开的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上,与会人员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倾向性地认为:行为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虚开行为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论处。而就其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发票的行为最高可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者
    • 赵琳 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专业税法律师,曾就职于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现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税务争议解决及税法咨询服务,如税务稽查应对、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涉税刑事代理、专项税务咨询、税法顾问等。曾代理数十起税务争议案件,并为众多企业提供涉税咨询服务,服务的客户囊括世界500强、大中型国有企业以及知名民营企业等。
      微信公众号:税法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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