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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可否适用管理人金融机构身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王骏 / 2018-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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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机构
  • 优惠政策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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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140号文的立法基础在于将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就看作是管理人自身的应税行为,因此,如果管理人属于金融机构,那么就应该允许其就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发生的应税行为适用金融机构的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可否适用管理人金融机构身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这是福建省国税局给出的一个有关资管产品增值税的问题,也是大家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福建国税的结论是:管理人为金融机构的,其运营的资管产品也适用金融机构身份,适用金融机构有关优惠政策。我个人也赞同这样的结论判断。

    中国财税浪子点评:资管产品运营环节的增值税由管理人承担后果

    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规定,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产管理人为纳税人。这一规定已经非常清楚,资管产品管理人,其在以自己名义运营资管产品资产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多种增值税应税行为。例如,因管理资管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等,则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140号文的立法基础在于将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就看作是管理人自身的应税行为,因此,如果管理人属于金融机构,那么就应该允许其就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发生的应税行为适用金融机构的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王骏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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