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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构改革后 环保税法第22条如何落地

王骏 / 2018-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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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
  • 环保税法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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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以后税务部门统一对口新成立的生态环境部门(在中央层面是国家税务总局对口生态环境部),反而相对更加方便了。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正式批准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根据新的方案,国务院将组建自然资源部。国家海洋局的职责将整合至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另外,国务院还将组建生态环境部。国家海洋局的海洋环境保护职责将整合至新的生态环境部。

    现行环保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从事海洋工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固体废物,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为了落实该条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0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出台落实后,不会影响上述环境保护税法第22条和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0号的法律效力,相关政策会继续施行。只不过原海洋工程环保税的配合部门将由国家海洋局移转至新的生态环境部。在此之前,海洋工程环保税由税务部门对口海洋局,一般环保税由税务部门对口环境保护部门。以后税务部门统一对口新成立的生态环境部门(在中央层面是国家税务总局对口生态环境部),反而相对更加方便了。

    王骏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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