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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新管理办法实务理解

杨泳 / 2018-01-17
文字 正常
  • 标签:
  • 一般纳税人
  • 税法解读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八条规定:

    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刚一下发,就有财税朋友发来微信:这条没怎么明白,假如9月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是不是在10月申报期结束后(10月15日以后)也就是10月30日后的第10日(11月10日)为最后时限办理一般纳税人?

    理解: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规定,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例如,2018年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日期为: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7日,在10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有法定休假日7天,根据上述规定,10月份纳税申报的最后期限应为10月22日。纳税人应在11月6日前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在11月11日前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从12月1日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作者
    • 杨泳 双硕士研究生,留英海归,省税务学会理事,省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咨询专家团体成员,从事增值税税政管理工作20年。
      微信公众号:清茶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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