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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逾期抵扣的一个有争议的操作问题

王骏 / 2017-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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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项税额抵扣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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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我们理解,在36号公告2018年元旦生效后,2011年50号公告按照新的文本执行。那么只要是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符合抵扣条件的,如果此前没有认证(查询确认)抵扣,应当积极争取逾期抵扣。具体程序按照修改后的50号公告办理。

    日前,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 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17年第36号),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由省国税局核准。允许继续抵扣的客观原因类型及报送资料等要求,按照修改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执行。这份新的公告对2011年的50号公告进行了重大修改。

    修改前的50号公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依据该款规定,实务中税务机关会拒绝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逾期抵扣。理由就在于原公告没有列举。我们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向税务机关提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概念中本身就是包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这在营改增的财税【2016】36号文和原财税【2013】106号文列举可以抵扣的凭证的事后也是很清晰的,但是税务机关对此不予认可。也就是说,在操作层面,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逾期抵扣,无法实现。

    新的36号公告对50号公告原文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文本导语部分和第一条是这样规定的:

    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以下简称逾期)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国税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我们理解,在36号公告2018年元旦生效后,2011年50号公告按照新的文本执行。那么只要是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符合抵扣条件的,如果此前没有认证(查询确认)抵扣,应当积极争取逾期抵扣。具体程序按照修改后的50号公告办理。

    王骏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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