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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今天施行 从纳税人说起

王骏 / 2017-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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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税人
  • 民法总则
  • 税务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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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民法总则规定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这些主体在不同的税种中有不同的分化组合,构成不同税种的纳税人。

    今天(2017年10月1日),中国民法典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上的《民法总则》正式开始施行,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里,每一个个人都是整个国家。但是纳税人可以堂堂正正地代表这个国家吗?

    纳税人,还曾经被称为纳税义务人,是重要的纳税主体。马克思曾经说,税收是喂养政府的娘奶。如果以此推而广之,纳税人是孕育这些娘奶的源泉和基石。民法总则实际上是未来中国民法典的总则编,界定了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等一系列重大问题。纳税人往往即是纳税主体,又是民事主体,二者之间存在交叉、存在重叠,也存在某些分离。

    民法总则规定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这些主体在不同的税种中有不同的分化组合,构成不同税种的纳税人。

    比如,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可见,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主要实行法人税制,法人是其纳税的主力军。由于企业所得税法比民法总则早了十年,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对于纳税人的界定并未采用传统的民事主体术语,但是并不排除以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会进化为更加完善的法人所得税法。

    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也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这里没有采用法人的提法,但是这里的企业事业单位已经涉及了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由于环境保护税法同样也早于民法总则诞生,对于纳税人的表述也沿用过去的习惯没有采用民法上的主体术语。

    已经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结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草案)》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烟叶税。收购烟叶的单位,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有权收购烟叶的烟草公司或者受其委托收购烟叶的单位。这里的纳税人还是沿用旧例,采取了单位的提法,也没有采用民法上的称谓。

    当然,财税领域也有完全不同的意见主张纳税人的表述应采用财税法领域特有的概念体系,不采用民法的主体术语。笔者主张在纳税人表述上尽量采用民法总则对于民事主体的表述方法,避免税法对同样的术语反复解释,减少不必要的执行争议。

    纳税人术语的民法化,知易行难!但还应该坚持去做。在这里国家工商总局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工商总局日前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就明确提出,本规定所称企业是指中国境内依法需要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的营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这就充分关注了与民法总则的衔接。

    王骏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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