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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反避税|持有房产等非金融资产就跟CRS没有关系了么

科林 / 2017-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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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避税
  • CRS
  • 非金融资产
  • 国际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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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金融资产与非金融资产的概念只是涉及到机构的身份认定。如果一个机构属于金融机构(尤其是投资机构)的分类时,那么其所管理的金融账户(投资机构的股权权益和债权权益)的持有人就应当被识别和申报。而申报的具体账户信息应当包括该投资机构下所有的资产信息,即包括金融资产,也包括非金融资产(如房产等)。

    提到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我们经常会听到的一个概念叫“金融资产”。科林也经常在网上看到一些“专家”的长篇大论,说FATCA和CRS下交换的是金融资产信息,所以中国居民在海外持有的金融资产才会受到影响,如果持有的不是金融资产,那就跟CRS没有关系。真的是这样的吗?其实这个问题,科林在以往的文章中多次讨论过。不论是FATCA还是CRS,其交换的是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并不是金融资产涉税信息,所有的一切都是围绕“账户”而来,一个金融账户下是既可以包括金融资产也可以包括非金融资产的。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CRS下交换的不是金融资产信息,那么为什么CRS的法规里面又偏偏跑出来一个“金融资产”的概念呢?这篇短文,科林就聊聊“金融资产”的问题。

    一.什么是“金融资产”?

    在FATCA和CRS下,金融资产的定义十分重要,因为它涉及到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等一些重要概念的判断。FATCA政府间协议并未对金融资产做出明确的定义,但是美国财政部FATCA实施条例[1]和经合组织《CRS文本》和《CRS文本释义》[2]对此做了规定。金融资产一般包括:

    -证券。例如公司股票、上市合伙企业或者信托的合伙权益或者受益所有权、债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

    -合伙权益;

    -大宗商品;

    -掉期。例如利率掉期、外汇掉期、利息差基准掉期、利率上限、利率下限、大宗商品掉期、股份掉期、股指掉期或者其他类似安排;

    -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

    -证券、合伙权益、大宗商品、掉期以及保险合同和年金合同中的权益,包括期货、远期合约或者期权。

    一般来说,现金、房屋不动产、实物商品(例如大麦、汽车、游艇和古董字画等)都不属于金融资产的范畴。相比美国财政部FATCA实施条例的规定,经合组织CRS下的金融资产定义明确将不动产非债直接权益(Non-debtDirectInterestinRealEstate)排除在外,并且建议CRS实施国家将CRS下对金融资产的定义同样适用于FATCA政府间模式一,以保持金融资产判定标准的统一[3]。

    二.什么是不动产非债直接权益?

    尽管不动产非债直接权益被CRS排除在金融资产的定义范围之外,但对于什么是不动产非债直接权益,尤其其中涉及到的“直接权益”,经合组织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只是在《CRS实施问与答》[4]中规定,对于通过中间公司间接持有不动产的情形不属于“直接权益”。

    但值得注意的是,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泽西岛、根西岛和马恩岛等地的FATCA实施法规也将不动产非债直接权益排除在金融资产的范围之外,并且不动产非债直接权益包括直接持有不动产和通过中间公司间接持有不动产的情形。这就导致了设立在这些英属离岸金融中心的不动产持有公司可能面临在FATCA下和CRS下不同的身份处理。

    举例:

    金总(美籍华人)是中国某私营企业的老板,属中国税收居民。

    2009年,金总在伦敦购买一套房产,价值约为180万英镑。同年,金总在泽西岛设立一家B公司来持有该套伦敦房产。B公司由泽西岛当地一家秘书公司代为日常管理。

    2011年,金总在开曼群岛设立C公司,由C公司来持有B公司,从而间接持有伦敦的房产。C公司由开曼群岛当地一家秘书公司代为日常管理。

    那么,如何判定B公司和C公司持有的是不是金融资产呢?并且B和C两个公司是否满足投资机构的“收入测试”呢?

    在FATCA下,由于泽西岛和开曼群岛的FATCA法规都直接规定了不动产非债直接权益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不动产的情形,因此B公司和C公司持有的都属于不动产非债直接权益,从而不属于金融资产的范围。

    在CRS下,B公司直接持有房产,应属于持有不动产非债直接权益,从而不属于金融资产。C公司通过B公司间接持有不动产,那么C公司持有的资产应是B公司的股权,股权属于金融资产,因此C公司持有的是金融资产。

    由此可见,在FATCA和CRS,C公司是否持有金融资产的判断结果是不一样的,这也就关系到在判定其是否属于投资机构时相关“收入测试”是否可以满足,从而可能导致同样一个机构在FATCA和CRS下身份的不同。

    所以说,金融资产与非金融资产的概念只是涉及到机构的身份认定。如果一个机构属于金融机构(尤其是投资机构)的分类时,那么其所管理的金融账户(投资机构的股权权益和债权权益)的持有人就应当被识别和申报。而申报的具体账户信息应当包括该投资机构下所有的资产信息,即包括金融资产,也包括非金融资产(如房产等)。当然,如果是个人直接持有不动产,并且持有的过程中与金融机构不发生任何业务往来,那这里面既不涉及到金融资产的判定,也不涉及到金融账户的识别,跟FATCA和CRS就没有什么关系了。

    [1]参见美国财政部FATCA实施条例第1.1471–5(e)(4)(ii)节。

    [2]参见经合组织《CRS文本》第8节第A7段和《CRS文本释义》第8节第23-25段内容。

    [3]参见经合组织《CRS实施手册》第90页内容。

    [4]参见经合组织《CRS实施问与答》(2017年4月版)第13页第5个问题。

    作者
    • 科林 国际税务咨询顾问(FATCA/CRS/离岸公司信托)。
      微信公众号:科林的税言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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