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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收入会计准则016:识别合同 后续有重大变化怎么办

王骏 / 20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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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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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收入准则第五条最后一款也就是该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在学习收入会计准则第五条的时候,大家都会将学习的重心放在第五条识别客户合同的五个条件上,而且由于准则的文字不太好懂,大家确实会感觉很费劲。在这里容易被忽略的就是第五条最后一款。

    收入准则第五条最后一款也就是该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字面意义上也比较简单,首先在合同开始日(生效日)评估客户合同是否满足第一款所列示的五个条件,如果符合这五个条件,后续期间就不需要再次考虑这些条件了。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比如,客户的经济状况很不好,导致其支付能力显著恶化,无法满足识别客户合同第五个条件可回收性的要求,我们就必须重新评估。

    【合同有效期】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与客户订立的合同,有些合同可能并不具有固定存续期并且可由任一方(企业或者客户一方)在任何时候提出终止或修改。也有一些合同可能在合同文本中就明确规定了这些合同则可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自动自动失效或者续约。那么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运用收入准则进行收入计量恶化确认时就有一个隐含的前提,企业只能针在合同有效存续期内企业和客户拥有现时可执行的权利和义务来适用收入这项准则。

    【完全未执行的合同、不存在的合同】如果合同不存在或者合同完全未执行,收入准则就失去了应用的基础,收入计量模型的五步法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出了一个完全未执行的合同的概念。如果客户合同各方具有单方面终止完全未执行的合同的可执行权利,而无需对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作出补偿,那么,这个合同其实并不存在。什么时候可以界定为一项合同不存在或者完全未执行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要求其满足两个同时性条件:企业尚未向客户转让任何已承诺的商品或服务;以及企业尚未取得且尚无权收取因交付已承诺商品或服务而有权获得的任何对价

    王骏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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