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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收入会计准则015:识别客户合同

王骏 / 201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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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计准则
  • 收入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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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逐条点评学习

    收入会计准则第五条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中国财税浪子的理解:在识别客户合同时,收入准则要求的第一个条件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批准了合同并且承诺履行自己的义务。客户批准合同,那么意味着这是一个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可执行性。如果合同没有经过双方批准,将来可能就无法执行,那么在此起点上做出的判断就可能是空中楼阁。在双方已经批准了合同的基础上,要求双方承诺履行各自义务也就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了。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这里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不要机械地理解为必须履行各自义务。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曾经提及有一种规定最低采购数量的供货协议,客户并非总是能够达到合同要求的最低购买数量,销售方企业不会总是强制执行其权利要求购买方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最低购买数量,在这种情况下,销售方主体仍然有可能确定充分的证据表明双方已经在实质上履行该合同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财税浪子的理解:本条件要求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被识别。该条标准应该是比较直观容易理解的。如果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不能被识别,就意味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无法被识别,当然也就不会有将来确认收入时候必须实现的控制权转移。】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中国财税浪子的理解:本条件要求合同的支付条款可以被识别。识别客户支付条款并不是要求在客户合同中必须锁定固定或者规定的交易价格。只要合同存在可以执行的支付权利(即根据法律可以强制执行),且合同包含充分的信息使得企业能够估计交易价格即可。】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中国财税浪子:解释从略】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中国财税浪子:本条件要求的是可回收性。参考国际会计准则的思路,在评价转让商品的对价金额是否很可能收回时,企业仅应考虑客户在到期时支付对价金额的能力和意图。如果对价是可变的,则主体有权获得的对价金额可能低于合同规定的价格,因为主体可能会向客户提供价格折让。】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王骏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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