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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收入会计准则013:丽珠制药属于收入准则中的客户吗?

王骏 / 201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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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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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丽珠制药公司不是天源生物的客户,双方签订的研发合约也不是收入会计准则所称的客户合同。

    【案例】合作研发协议中的这家制药公司属于收入准则第三条所称的客户吗?

    天源生物科技公司与丽珠制药公司达成一项协议,双方共同决定对某一款新的药物进行研究、开发并实现批量生产。天源生物负责研发活动,丽珠制药则负责候选药物的商品化。双方在协议中明确彼此平等参与研发和商品化活动的成果分配。但是,丽珠制药在研发阶段达到某些里程碑时需要向天源生物支付款项。

    中国财税浪子对该案例的分析

    收入会计准则规定,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在本案例中,天源生物和丽珠制药之间达成了合同关系,但是这种合同关系不是建立在一方向另一方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的基础之上。两家公司共同开展药物的研究开发与商品化。双方平等地分享整个研发和商品化的风险和报酬,这是一项共同经营安排。本案例中,丽珠制药在研发阶段达到某些里程碑时需要向天源生物支付款项,这些付款不构成天源生物的合同收入,而是由丽珠制药与其共同分摊的研发成本丽珠制药公司不是天源生物的客户,双方签订的研发合约也不是收入会计准则所称的客户合同。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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