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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有限公司只能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

郑大世 / 2017-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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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总结:有限公司除特殊不准以外,都可以成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而有限公司本身的股东仍然只对有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企业合伙人分为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顾名思义,其中的有限合伙人负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负无限责任

    而有限责任公司因为也有个有限责任,于是很多财税人可能觉得,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那么这究竟对不对呢?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所谓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是指出资设立有限公司的股东的有限责任,即股东只以他的出资额承担责任。

    比如全蛋出资100万设立有限公司,然后公司资产100万,欠大世200万,这时候对于全蛋同志来说,他不需要再出100万来还大世欠款,而只按他出资的100万来,也就是说,不管公司欠人多少钱,全蛋同志最坏结果也只是出资的100万打水漂而已。

    而同时,对于有限公司来说,它承担的是无限责任,也就是对于欠款,要把自己所有的资产进行偿还。

    换句话说,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承担的有限责任,而有限公司是承担的无限责任。

    所以,对于合伙企业来说,有限公司同样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比如合伙企业欠债1000万,那么有限公司就要承担偿还这1000万的无限责任,而不是按照出资额承担部分责任。

    当然,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考虑到他们的特殊性,所以合伙企业法专门规定了这些类企业单位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而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

    总结:有限公司除特殊不准以外,都可以成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而有限公司本身的股东仍然只对有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郑大世

    作者
    • 郑大世 接地气的税官,干的了基础,说的了法理.长期从事税收实务稽查工作,经手大小案件五六百,对稽查实务经验极为丰富。注册会计师、税务律师,中国税务报《大世说法》专栏作者。
      微信公众号:税官郑大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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