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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新动向:中介机构协助客户规避CRS逃税,所受刑事罚金上不封顶

科林 / 2017-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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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税收
  • C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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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本文属科林“碎语”,非专业学术论文,仅供娱乐。

    本文属科林“碎语”,非专业学术论文,仅供娱乐。

    前言

    从去年10月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国版CRS意见稿以来,关于“资产透明”“资产裸奔”,“小国护照”之类的字眼充斥网络。“CRS专家”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一些财富管理行业的机构也开始提供一项叫“CRS解决方案”(CRS Solution)的全新服务,更有甚者,一些机构公开在媒体上宣传和叫卖所谓协助客户规避CRS“方案”或者“计策”。

    有时候科林在想,这些人如此高调,他们的广告和他们写的东西难道就不怕被政府看到,不怕被盯上么?难道他们以为现在税务局、外汇局、“一行三会”、公安局和纪委监察部的人都不上网?

    在这里,提示公众号的朋友一个国际新动向,那就是西方国家政府的反避税已经进入“深水区”,要开始拿中介机构“开刀”啦。

    为何要拿中介机构开刀?

    富豪的钱怎么会不远万里跑到地球另一端的开曼或者BVI小岛上去呢?光凭富豪自己的能力显然无法实现,科林估计有些富豪可能连开曼,BVI小岛的具体在哪里都不知道。事实上,这其中起到关键作用的是会计师税务师,律师,理财顾问或者私人银行家等等这些中介人员,这些人通过帮助客户设计复杂的资产持有架构形式,实现其跨国逃避税收的目的(或者其他的诸多不可告人的以及“你懂的”目的)。

    CRS下所谓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解决的是纳税人海外账户信息的透明化问题,但是科林看来这都属于“治标不治本”的策略,因为税务局这么干的前置假设是纳税人已经存在这些利用海外金融账户藏匿资产的行为了,说白了就是一种事后的监管,你说它是政府收集信息了然后“秋后算账”其实也不为过,事实上也就是这么回事嘛。

    但是怎么才能从源头上卡住,防止纳税人通过这些海外复杂持有架构来逃避税收呢?各个国家,尤其是西方国家使出浑身解数:

    首先,当然是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把人民群众都教育成具有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的纳税人,让每一个人都要做到不拿到这辈子的完税凭证死都不瞑目的境界。在人类进入共产主义社会之前,这显然是不可能做到的。

    其次,税务局“连哄带诈”。给纳税人一个“大赦期”,让他们自己来主动坦白,也就是所谓的“坦白从严,抗拒更严”政策。你自己来申报你的海外资产,政府可能让你补补税和交点罚款就完事,不会提出刑事指控,但是如果你不主动申报,一旦被发现,那就呵呵了。但是总有一些胆子大的纳税人,他们就是要“铤而走险”,不申报,而且坚持认为自己的税务架构就是合法的。对于这种人,你不申报,可能税务局也发现不了。所以这种“税务大赦”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在“巴**”文件等一些系列离岸服务机构的数据大泄密以及一些国际大银行的“whistlelower”事件发生后,各国政府发现,原来这些律师等中介机构帮助客户干了这么多逃避税的事情,于是开始考虑是不是可以从中介机构下手,制定相应的反制措施,要求这些中介机构必须建立符合政府要求的内部反避税治理结构,否则一旦发生客户的逃避税行为构成犯罪的时候,那么相应的中介机构也要同样受到刑事处罚(即刑法里所谓的“单位犯罪”),以此力争从源头上杜绝跨国反避税行为的发生。

    英国已经做出表率

    今年9月底,英国的《2017刑事法案》将生效,其中第3条规定了一项新的罪行,即如果相关机构(对于相关机构的定义非常广泛)的员工协助客户逃税,那么不仅该员工有罪,且该员工所在机构也构成刑事犯罪,即所谓的rporate Criminal Offence。以下是极简版介绍。

    极简版介绍

    值得关注的是该法规类似于英国和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案,具有外效力。对于英国机构协助逃避英国税收或者外国税收,或者外国机构协助逃避英国税收的行为都可以受到该法律的管辖。对于“英国机构”的定义并不仅限于设立在英国的机构,还包括在英国有分支机构的外国机构等。举两个简单例子来说明:

    例子一:

    设立在中国的A银行在英国曼切斯特有分行。A银行北京分行的客户经理张某,建议英国税务居民李某利用张某与其朋友设计的“CRS解决方案”,将其拥有的价值约1亿美元的金融资产转移到某非CRS参与国,通过隐藏海外资产以规避英国税收。如果将来李某逃避税被英国定罪,那么不管张某是否还在A银行工作,A银行如果没有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那都有可能被英方依据该2017年刑事法案条款定罪。

    例子二:

    某律师事务所总部设立在英国,其在香港设立分所。其分所的某合伙人陈律师常年为中国大陆富人设计各类复杂海外隐秘资产持有架构来协助客户逃税。如果将来某大陆富豪在澳洲以偷逃澳洲税收的罪名定罪,那么英国也有可能对该英国律师事务所提起刑事诉讼,以2017刑事法案的条款定罪。

    当然,上面只是举的两个最为简单和直接的例子,其有关跨国机构协助客户逃税的刑事定罪问题以及机构如何建立有效反避税内控机制的问题较为复杂,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点击文末左下角“阅读原文”了解更多内容。而作为表率,英国已经做出了实际行动,目前英国也在与欧盟其他主要经济体(如德国)进行协商,力求将这一制度尽快推广到欧盟其他国家甚至全球。

    “治理中介”是欧盟继CRS和BEPS后的下一个重点工作

    在经合组织《BEPS行动计划》之十二有关强制披露规则的建议的启发下,欧盟委员会今年6月披露了一份向欧洲议会提交的有关增强税务透明机制建设的报告,建议对现在《征管合作指令》进行修改,要求欧盟内的中介机构,包括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和财务顾问、银行以及顾问等定期向其所在国政府申报其向纳税人提供的跨国税收筹划方案,以打击恶意和滥用税收筹划逃避税收的行为,增一步增强国际税收透明。该法规预期将在2019年开始实行。在该法律建议书中,还具体规定了需要申报的跨国税收筹划方案的相关“标识”,只要中介机构提供的税收筹划方案含有这些标识,那么即属于需要申报的对象。

    对于不在欧盟内的中介机构,鉴于其无法收到欧盟法律的管辖,因此相关的申报义务必须有欧盟内部接受该税收筹划方案的纳税人自己来申报。

    科林

    作者
    • 科林 国际税务咨询顾问(FATCA/CRS/离岸公司信托)。
      微信公众号:科林的税言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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