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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无愧 波澜壮阔的重组时代 税收大有可为

王骏 / 2017-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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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重组
  • 税务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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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中国财税浪子在重组税务群2017年学习大会的开场白

    大家上午好!

    今天是2017年6月24日,我们在太湖之滨的浙江长兴,南朝宋齐梁陈最后一个朝代陈朝的龙兴之地举行我们重组税务群2017年学习大会,也是本群单独进行的第四次学习交流活动。

    我们今天的聚会可以说是群贤毕至、少长咸集。我们在这里感谢因为航班取消无法到达会场的陈萍生老师,也感谢临危受命、临阵不慌的陈爱华老师、王庆老师和朱国海老师。感谢我们东道主长兴金融办的王兴峰副主任。

    近年来,各行业、各领的企业纷纷通过合并与分立、股权和资产收购债务重组、资产划转等多种形式积极进行整合,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产业组织结构不断优化,取得了明显成效。在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过程中,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财政、金融、外汇、工商管理税收发面的优惠政策来为其添砖加瓦、助威助力。就税收而言,我们可以毫不客气地说,“企业重组波澜壮阔 税收政策功不可没”。

    近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顾全大局、脚踏实地、审时度势,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转让所得、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或者递延纳税,出台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兼并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或者特殊政策,即使是在备受关注的营改增纲领性文件《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也涉及重组的相关增值税政策规范。

    税收政策的生命力在于其运用,而不在于其静态的文字表述。如何理解和适用现行涉及企业重组的税收政策,如何解决企业重组中遇到的各类税收难题,我们经常会“山重水复无疑路”。比如母子公司合并到底能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什么才是同一控制下不需要支付对价的的企业合并?企业资产、负债等整体资产进行打包划转,能不能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的有关政策?债务重组如果采用债权转股权的形式,如何确定相关股权的计税基础?美式企业重组中的三角合并怎样在中国落地?企业重组涉及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如何找到好的解决方法?“柳暗花明又一村”,如何推动重组涉税政策的优化与更新,这些涉及企业重组的重大实践问题,我们切实有必要坐在一起,深入交流。

    本文系中国财税浪子在本次学习大会的开场白。

    王骏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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