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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声财税】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一定是不征税收入?

陈晓黎 / 201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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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政府性基金
  • 税法解读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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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来说一说政府性基金那些事儿财税2017年18号文.mp3

    了解税收政策之后,我们再将残保金和会计结合起来,这种属于政府性基金性质的会计分录应该怎么做呢?以残保金为例:

    1. 计提残保金时

    借:管理费用—残保金     20000

      贷:其他应付款—残保金    20000

    2. 缴纳残保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残保金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3. 有逾期现象产生滞纳金时

    借:营业外支出—滞纳金    30

      贷:银行存款 30

    最后,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大家都知道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一般都是和“不征税收入”联系在一起的,那么企业收取并准备上缴的上述资金是一定可以做为“不征税收入”在收入总额中予以扣除吗?

    答: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重点提示:只有计提还不行,减除关键要上缴。

    作者
    • 陈晓黎 会计师,税务师,省级兼职培训师,管理类岗位能手。
      微信公众号:财税F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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