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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收 税政助行

高金平 / 2017-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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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计扣除
  • 科研项目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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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设新高、技术投资纳税时间可选择、科技成果量化科技人员个税可递延、科技创新优惠有望进一步优化

    李克强总理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回顾,2016年科技进步贡献率上升到56.2%,创新对发展的支撑作用明显增强。同时,将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作为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之一。

    科技进步是促进实体经济做大做强的关键要素,技术创新是我们在全球化经济下的竞争力源泉。为鼓励科技发展、促进技术成果转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政府工作报告》更是将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由原来的50%提升到75%,这必将进一步提升创业者的信心和创新热情,为我国实体经济注入新的活力。

    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设新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中的现有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出:“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千方百计使结构性减税力度和效应进一步显现。”

    研发费在原先加计扣除的比例上提升一倍,对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作用明显。需要注意的是,此次优惠适用的对象并非所有企业,而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如何界定,是政策细化与落实的关键。目前,《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从行业、收入、从业人员几个要素对中小企业划型制定了具体标准,但是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国家层面尚无具体规定,在各省市有各自的申请认定规则。因此,笔者建议对适用研发费加计扣除75%比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放宽条件,充分调动广大中小企业从事自主研发的积极性。

    技术投资纳税时间可选择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和《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件规定,企业以技术对外投资可将技术转让所得在5年内分期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以技术对外投资,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税款。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于2016年9月20日颁布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对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加大了优惠力度,即,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以选择投资时暂不缴纳所得税,至转让股权时再行缴纳。

    科技成果量化科技人员个税可递延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经修订后出台,既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更是科技兴国的战略实践。目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时,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转让科技成果取得的收入,以现金方式奖励给科技人员的,获奖人需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科技创新优惠有望进一步优化

    对于上述政策,在实务中,科研人员的诉求较大,相比股权奖励,科研人员更希望取得现金奖励。因获得奖励的研发人员与科研单位是雇佣关系,科研人员从雇佣单位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由于科技成果转化中对于研发团队现金奖励金额较大,依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与级距,一般会适用45%的税率,税负过高,不利于对科研人员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推动。

    此次《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切实落实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权,落实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政策,落实科研经费和项目管理制度改革,让科研人员不再为杂事琐事分心劳神。”对于科技人员的鼓励,目前来看,税负较重,再考虑到研发周期较长,以及奖励集中发放的特殊情况,因此,为了达到鼓励科技研发与创新的目标,笔者建议给予科研人员应纳税额给予一定幅度的减免。

     高金平

    作者
    • 高金平 国家税务总局干部学院教授、上海交大税务研究所所长、四大商学院EMBA课程教授、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硕导、上海社科院股份制与证券研究会研究员,业界誉称“中国税法活词典”。
      微信公众号:高金平税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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