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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致即将逝去的一分钱交易

孙彦民 / 2017-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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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新三板3月24日出台新规,对于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申报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200%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50%。超出该有效价格范围的申报无效

    小时候耳熟能详的一首歌是这样唱的: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 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

    一分钱的模样你还记得吗?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

    新三板经常有人捡到一分钱,不知道到了谁的手里边。

    2015年7月8日,刚刚挂牌不久的齐鲁银行,以0.01元的超低价格在自然人王丛笑和山东世纪科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之间转让114万股。

    2015年7月20日,齐鲁银行再次以0.01元价格,在山东聚成置业公司和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公司之间转让1320万股。

    利益输送还是避税

    元芳你怎么看

    不管什么原因,先把制度漏洞堵上。

    股转系统今日发布新规,对于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报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200%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50%。超出该有效价格范围的申报无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第84条规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以当日最后30分钟转让时间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为当日收盘价。

    最后30分钟转让时间无成交的,以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为当日收盘价。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一分钱交易看似奇怪其实默契一直在。

    本想地老天荒,

    如今只能说:

    再见byebye

    政策原文

    关于对协议转让股票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25

    各市场参与人:

    为防范异常价格申报和投资者误操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全国股转系统将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申报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200%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50%。超出该有效价格范围的申报无效。

    二、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无前收盘价的,成交首日不设申报有效价格范围,自次一转让日起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

    三、本通知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遇有规则不明或其他未尽事宜,请及时与全国股转公司联系。

    四、本通知自2017年3月27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3月24日

    孙彦民

    作者
    • 孙彦民 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曾担任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理事、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特聘讲师。从事财税工作20多年,先后为联想控股、中国建筑、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铝业、万科地产、金地地产、金辉地产、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中再、民生银行、国投资产、百瑞信托、松下电器等多家大型企业集团提供过税收服务,擅长资本市场、地产、建筑、金融保险、私募基金、互联网金融等领域的财税、并购重组、商业模式规划等业务。
      微信公众号:yijincais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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