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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手记015: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

王骏 / 201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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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值税会计处理
  • 扣缴义务人
  • 会计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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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实务中还会同时涉及城建税等税金附加、预提所得税的扣缴。

    3.05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内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需要进行代扣代缴增值税。

    借: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等(按应付或实付不含税金额)

      贷: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22号文规定的上述分录根源于以下的会计处理:

    借: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等(按应付或实付含税金额)

    同时

    借:应付账款等(剔除出来的应代扣的税款)

      贷: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不含税)

    实际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按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上述处理与实务操作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实务中还会同时涉及城建税等税金附加、预提所得税的扣缴。此处在具体分析时,为便于理解也一并假设省略其他税费。

    王骏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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