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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手记014:估价不估税的纷争

王骏 / 2017-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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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增值税会计处理
  • 暂估入账
  • 会计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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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财政部建议对于估价入账实行按照不含税价格进行暂估入账

    3.04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

    也就是通常所称货到单未到或者货到票未到,基本处理规则是大家过去在中级财务会计及教科书中所学的估价不估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暂估时: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应付账款等

    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冲销时: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红字

      贷:应付账款等  红字

    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正常渠道入账: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等

    上述处理应该是货物原则。实际操作中同样是估价不估税,还存在按照不含税价格和含税价格估账的两种情形。两种模式的会计分录基本一致,只是金额反映不同。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二处发布的解读稿指出,对《规定》第二(一)4项中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物等暂估入账时,暂估入账的金额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劳务、服务等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比照处理。也就是说,财政部建议对于估价入账实行按照不含税价格进行暂估入账。而且财政部会计司对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劳务或者服务也建议做类似处理。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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