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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税务违法案件公告的N个问题的学习

唐继荣 / 2017-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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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案解析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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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点评为红字部分

    一、基本案情

    (1)没收的车辆租赁保证金未全额计提销项税金

    该公司2014年度收回终止车辆租赁人员车辆保证金1,004,702.16元(含税),其中930,202.16元(含税)已在账面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但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该公司于2015年5月经哈密地区国税局纳税评估二组评估后,补缴相应增值税135,157.60元;剩余74,500.00元(含税)挂入往来科目“其他应付款-代收代支款-款项”、未确认收入,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10,824.7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之规定,该公司应补缴2014年增值税10,824.79元。

    点评:保证金正常应该退还,但没收的车辆租赁保证金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应计入收入并计征增值税。

    (2)自有车辆租赁给外部公司未全额计提销项税金

    ①该公司2014年12月将车辆租赁给南通崇启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检查期内未确认租赁收入,应确认收入119,735.48元,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20,355.03元。其中:2014年应确认租赁收入31,217.21 元,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5,306.92元;2015年1至5月应确认租赁收入88,518.27 元,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15,048.11元。

    点评: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应缴纳增值税。

    ②该公司2014年10月起将车辆租赁给哈密市万联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未签订租赁合同,实际车辆承租方为新疆远行物流有限公司,并以应收租金抵付预付运费,车辆于2015年1月收回。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该公司已确认租赁收入217,948.72元,应确认收入539,263.41元,少确认收入321,314.69元,应补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54,623.49元。其中:2014年应确认租赁收入186,498.84元,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31,704.80元;2015年1月应确认租赁收入134,815.85元,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22,918.69元。

    点评: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应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支付的运费应确认为成本支出,收入是收入,成本是成本。

    ③该公司与伊吾盈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租赁期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后因运量下降等原因租赁协议终止,车辆已于2014年12月收回。2014年10月至12月该企业应确认租金147,297.51元,账面已确认收入64,102.56元,少确认收入83,194.95元,应补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14,143.14元。另该公司于2015年退还押金时收取伊吾盈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100,000.00元,应作为租金收入价外收入收取增值税,故2015年应确认租赁收入85,470.09元,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14,529.91元。该公司合计应补确认租赁收入168,665.04元,补缴增值税28,673.05元。

    点评:销售方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对于那些违约金该缴增值税那些不该缴纳,举几个例子:

    1.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并预收B公司货款5万元,但由于B公司解除合同的原因,合同没有履行,经协商B公司将5万元预付款作为了违约金,A公司收到的5万元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不用缴纳,A公司只计入营业外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即可,并且A公司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收据即可。因为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没有履行,购销行为没有发生,不交增值税。

    2.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合同已经履行,由于A公司未能按期交货,因此支付给B公司5万元违约金,B公司收到这笔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不用缴纳,B公司只是计入营业外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即可,同样B公司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收据即可。A、B公司合同虽然履行,购销行为也发生了,但是违约金是购货方B向销售方A收取的,因此不缴纳增值税。

    3.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合同已经履行,由于A公司产品质量问题,因此支付给B公司5万元违约金,B公司收到这笔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不用缴纳,B公司只是计入营业外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即可,同样B公司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收据即可。A、B公司合同虽然履行,购销行为也发生了,但是违约金是购货方B向销售方A收取的,因此不缴纳增值税。

    4.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合同已经履行,由于B公司违约,因此支付给A公司5万元违约金,A公司收到这笔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A公司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并开具价外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收取的违约金符合价外费用的一切条件。

    总结:价外费是依“价”而生,才叫价外费。即:价外费用是依据购销业务的完成而存在,并且增值税以及价外费用是销售方向购货方收取的。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公司将车辆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有形动产租赁行为,应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该公司2014年度应补缴增值税51,154.86元,2015年度应补缴增值税52,496.71元。

    (3)取得运输单位和个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该公司代煤炭销售单位向运输单位和个人收取的煤损款,不属于销售收入或价外费用,不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应的该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24248.44元,因该公司已将2015年抵扣的进项税额21183.16元做转出处理,现应转出2014年抵扣的进项税额3065.28元。

    点评:运输单位运煤过程中出现的由于风力等原因会造成煤炭随风流失、抛洒扬尘的等情况,属于煤损。该公司收取的煤损款属于代收代付性质,不应计征增值税,所以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按国家规定煤炭运输每次换装合理损耗不超过1%,但我想不出煤损对应的能取得何种增值税专用发票,难道按比例?

    (4)该公司2014年12月将自有配件提供给哈密市万联物流有限公司和肃北广汇能源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未确认收入。该公司2014年应确认原材料销售收入16,715.38元,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2,841.62元。

    点评:提供自有配件应属于视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之规定,该公司2014年度应补缴增值税2,841.62元。

    (5)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未作进项转出

    该公司在2014年-2015年期间将自有车辆租赁给哈密市万联物流有限公司,并雇佣该公司为其进行倒短运输。但该项由万联公司承接的倒短运输业务,对应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却由新疆远行物流有限公司(万联公司的关联单位)开具,涉及发票总金额为394,848.81元,税额43,433.37元,该发票已于2015年4月认证并申报抵扣。经核实该公司取得该发票流向与实际业务流向不一致。应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金43,433.37元。

    点评:将车辆租赁给万联物流,实际业务也是由万联物流来承接,但发票是由万联物流的关联方远行物流开具,这是典型的“三流不一致”的情况,故应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该公司2015年应补缴增值税43,433.37元。

    二、处理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该公司少缴增值税163816.63元,其中2014年度少缴增值税67886.55元,2015年度少缴增值税95930.08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我局于2016年09月20日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哈地国税稽处〔2016〕13号),《税务处罚决定书》(哈地国税稽处〔2016〕3号)送达该公司,该公司缴纳税款163816.63元,滞纳金22376.68元,罚款81908.32元,本案执行终结。

    特此公告     

    哈密地区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作者
    • 唐继荣 财税一兵
      微信公众号:唐继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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