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说还休140之013:投资者购买资管产品角度的案例分析
2.01投资者投资于资管产品涉税案例分析
案例2.1 甲上市公司采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该理财产品为保本保收益型,期限为6个月,不可转让交易,也不可提前收回,实际收益超过保证收益的部分由银行享有。该公司持有至到期,实现保证收益3180万元,银行获得差额收益1060万元。
对案例2.1的分析:依据财税【2016】140号文,由于理财产品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该项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按照贷款利息收入处理,3180万元的保证收益需要缴纳6%的贷款服务增值税。银行怎么办?发票怎么办?
案例2.2 乙上市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该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期限为6个月,不可转让交易,也不可提前赎回。根据理财产品合约,基础资产为指定的单一信贷资产,该信贷资产的剩余存续期限和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一致,且信贷资产利息收入是该理财产品利息收入的唯一来源。
对案例2.2的分析:依据财税【2016】140号文,由于该理财产品合同中并未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乙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到期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贷款利息收入处理,由于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收入,无需缴纳增值税。该项理财产品运营期间投放于单一贷款项目取得的信贷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由其管理人也就是银行缴纳6%的增值税。
案例2.3 丙上市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该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期限为6个月,不可转让交易,也不可提前赎回。根据理财产品合约,基础资产为固定收益类资产池,资产池主要包括存放同业、债券投资及回购交易等,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对资产池结构进行调整,目的在于最大化投资收益,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主要来源于资产池的投资收益。
对案例2.3的分析:依据财税【2016】140号文,由于该理财产品合同中并未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丙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到期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贷款利息收入处理,由于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收入,无需缴纳增值税。该项理财产品运营期间投放于资产池项目取得的收益,根据具体的收益类型,比如存放同业利息收入、债券投资利息收入、债券投资买卖差价、买入返售证券收益按照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利息收入、转让金融商品等适用税目由其管理人也就是银行缴纳6%的增值税。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允许其适用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