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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手记013:不动产进项税额分年抵扣

王骏 / 2017-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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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动产
  • 进项税额抵扣
  • 分期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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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03购进不动产或在建工程按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的第13个月实务操作中上存在一定争议,第13个月到底是仅仅允许其在第13个月抵扣其余的40%还是允许延期到第13个月以后的某个具体月份。

    王骏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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