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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手记012:采购端业务进项允许抵扣的处理

王骏 / 2017-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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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值税会计处理
  • 会计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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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学习系列

    3.0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3.01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借: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

    发生退货的,如原专票已做认证,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专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如原专票未做认证,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加颜色部分为《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原文表述,其实是很不恰当的,因为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由税务机关开具的,而是由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开具。另外,会计制度设计者的规定有的时候未必考虑到红字专票的实际操作,具体的红字发票流程还需关注税务总局的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该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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