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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华暂停承接新证券业务处罚解析

会计雅苑 / 2017-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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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本文拟从此次瑞华被暂停承接新证券业务的处罚原因、处罚依据、处罚期间、处罚影响作一简单解析。

    近日,一份《关于责令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暂停承接新的证券业务并限期整改的通知》(财会便(2017)3号)(下称《通知》)在网络流传,《通知》指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勤勉尽责,分别于2016年12月以及2017年1月受到行政处罚,为了维护公众利益和资本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暂停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承接新的证券业务并限期整改。

    2月20日,股转公司监管员通过微信群向各主办券商发布通知,通知主要内容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自2017年1月6日起被中国证监会暂停承接新的证券业务,因此,对于2017年1月6日之前已经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聘请瑞华提供证券服务业务的,瑞华可以继续开展业务,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瑞华不得开展相关业务。

    虽然《关于责令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暂停承接新的证券业务并限期整改的通知》未出现在财政部及证监会官方网站,但是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暂停承接新的证券业务已基本得到证实。

    本文拟从此次瑞华被暂停承接新证券业务的处罚原因、处罚依据、处罚期间、处罚影响作一简单解析。

    一、处罚原因

    直接导致瑞华被暂停承接新证券业务的主要原因是最近受到的两次行政处罚。

    1、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号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16年12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键桥通讯2009年至2012年存在虚构合同虚增销售收入成本及虚构应收账款回款的财务舞弊行为。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合并更名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上述年报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链接

    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号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17年1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亚太实业2013年年度财务报表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链接

    二、处罚依据

    本次瑞华受到被暂停承接新证券业务的处罚依据为:《财政部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

    《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资格的监管”规定: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证券业务期间,应当持续具备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发生不具备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条件之一情形的,不得承接证券业务,并应当自出现该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整改计划表。两年内在执业活动中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视为不具备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条件。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出现上述情形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整改,并自整改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情况说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正由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两年内在执业活动中受到“一、处罚原因”的两项行政处罚,因此暂停承接证券业务。

    注:目前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各种处罚,只有触发了两年两单《行政处罚》即被暂停承接证券业务,而对于日常监管中的受到的《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均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围。

    2016年3月11日,财政部、证监会发布关于暂停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接新的证券业务并责令限期整改的公告,公告要求责令利安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承接新的证券业务。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于2014年2月、2015年11月、2016年2月受到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21号、〔2015〕67号和〔2016〕20号),因此触发两年内在执业活动中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条件而被暂停承接新证券业务。

    截至目前,最近三年除了瑞华和利安达外,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如下: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9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姜维杰、葛勤,涉大智慧案)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92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王全洲、杨轶辉等4名责任人员,涉欣泰电气案)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05号(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王晶、田小珑,涉福建金森案)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52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秦喜胜、赵强等4名责任人,涉莲花味精案)

    三、处罚期间

    根据《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出现上述情形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整改,并自整改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情况说明。因此此次瑞华被暂停承接新的证券业务最短期间为两个月,即2017年1月6日-2017年3月7日

     四、处罚影响

    根据《关于责令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暂停承接新的证券业务并限期整改的通知》、股转公司内部通知及此前利安达暂停承接新的证券业务处罚案例看,本次瑞华被处罚影响如下:

    1、财政部、证监会决定自2017年1月6日起,暂停瑞华承接新的证券业务,并不影响瑞华的证券期货业务资格。

    2、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17年1月6日之前已经承接和正在承做的证券业务均不受影响。对于2017年1月6日之前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聘请瑞华提供证券服务业务的,瑞华可以继续开展相关业务。因此老项目本次处罚无影响。

    会计雅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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