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会计手记001:新规定艰难出台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财会〔2016〕22号),会计处理包含核算(确认和计量)和列报(列示和披露)。现行增值税制度,包括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
1.01新规定的施行
财会【2016】22号文:本规定自发布之日(也就是2016年12月3日)起施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新法优于旧法)
比如,在2016年12月的会计核算中,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不宜继续通过管理费用业务及管理费(金融企业)等科目核算,应并入调整后的税金及附加损益类科目核算。至于此前5-11月的四项税金是否需要调整,如果同时影响了资产、负债等金额,需要调整,否则可以不做调整。
个人意见,2016年5月-11月的四项税金仍然在管理费用中核算,会计科目无需调整,但在利润表列报中需要重分类至税金及附加项目(列报)。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全面营改增之前的四项税金的列报可以不做调整。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规定:
第八条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二)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或对企业经营影响较大的交易或事项发生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十二条 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本准则第八条的规定,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至少对可比期间的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对可比数据进行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
不切实可行,是指企业在作出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无法采用某项会计准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