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解读】财会[2016]22号:认证不抵扣,会计处理要干嘛?
财会[2016]22号文对于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是这样规定的。
文件原文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会计上讲的是认证不低扣,可是实务中,多数企业对于不能抵扣的专用发票是不做认证的。
不认证,有风险吗?
小易先和您聊聊税法的规定。
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公告关于开具红字发票的规定如下: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如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
简单的说,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但是不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专用发票可以不认证,不会影响红字发票的开具。
本来挺简单的事,为嘛要这么麻烦?
小易说
可能的结论是:为顺利推进营改增,只要购买方要求开具专用发票,销售方就得开具;有些企业为避免取得假发票,明知不能抵扣,也要求对方开具专用发票。如果这些专用发票都不认证,就会出现大量滞留票。
滞留票的原因有多种,国家担心的是税款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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