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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营改增时代”-解读《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孙彦民 / 2016-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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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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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小编昨日连夜学习了22号文,并对文件做了解读

    昨日,朋友圈被《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刷了一波屏,从红头文件的落款日期来看,文件是12月8日出台的,与以往的文件一样,在财政部内部流转几日后,终于正式挂网。不过,小编今天想在打开原文看看,财政部网站已经找不到这个文件了,而是出现了“404 Not Found”,难道说是引起广泛讨论导致网页浏览量太大瘫痪了?先不胡乱猜测了,在“后营改增时代”,每次财政部或税务总局发文,都在刷新着财税人员的知识库,22号文虽然姗姗来迟,还好赶上了年底这趟车,不然年报审计时,各家企业核算千差万别,可就要愁坏了会计师了。

    小编昨日连夜学习了22号文,并对文件做了如下解读:

    一、预增值税

    原征求意见稿中科目名称为增值税,此科目用来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一字之差,财政部为何要将此科目定名为预交增值税呢?

    小编矫情,既然改了一个字,必定是有背后的意义存在,在此大胆揣测分析了一下,如果说的不对,大老爷您别生气。“缴”字在税收文件中,经常会出现,从这个字代表的主体来看,税收文件的主体为国家和执法者,所以用“缴”更能表现税法的强制性,强调一个被动缴纳的意思。“交”这个字表现得更为主动,代表着一项主动行为。并且,应交税费科目下,所有的二级科目定名全部都是用的“交”而不是“缴”,此次财政部修改“增值税”会计科目,除了预交增值税,就连平时会计人员口中经常会说到的代扣代缴,这次发文也确定最终会计科目名为代扣代交增值税,将增值税的明细科目都统一成“交”,可能是财政部也希望咱们纳税人都是“主动交税”,而不是“被动缴税”,相比税收文件用词的强制性,财政部在设计会计科目上,用词还是相对缓和一些。

    二、代扣代交增值税

    这次的22号文规定将纳税人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并且将发生代扣代缴义务时的会计核算分录,进行了如下简化,分录直接体现为在代扣代缴税款的同时,可以用来抵扣进项税额:

    例,某纳税人向境外支付了一笔服务费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借:管理费用

    借:应交税费——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贷: 应付账款

    实际缴纳代扣代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说句实话,这个修改还是值得表扬的,使得会计处理更简化,更便于实际操作。之前征求意见稿中,又是“待认证进项税”,“又是待抵扣进项税”的,反正小编是被绕晕了。

    三、简易计税

    此科目是之前征求意见稿中争议最大的科目之一,22号文规定将此科目设定为应交税费二级科目,与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等并列为增值税10大二级科目,(原征求意见稿中,简易计税是应交增值税下明细科目,为应交税费的三级科目),此次发文,直接将简易计税升级,不仅科目级次提升,科目释义也更加丰富了,此科目用于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小编在看文件对月末转出未交增值税的处理时,没有看到简易计税月末交税的处理,一度怀疑是不是把这段写丢了,那么月末交税时,简易计税方式的税款是否无需通过未交增值税科目体现呢?)

    与原征求意见稿相比,升级为二级科目,虽然避免了应交增值税科目月末转出未交增值税时,将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造成混乱,但财政部并没有明确简易计税方式下,月末税款缴纳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另外,此科目的释义中,还包含了预缴的概念,小编认为,财政部设定此科目的释义时,是想表达在简易计税方式下,税款的预缴、差额扣税、缴纳这几种情况,全部都在这一个科目下进行处理,无需再通过预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科目进行处理,避免将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共用科目,造成税款计算错误

    所以,在月末核算当月应缴纳增值税时,小编认为直接可以通过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没错,就是这么简单,一般纳税人同时有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不能只看未交增值税科目了,还要看一下简易计税科目,两个科目当月贷方余额相加,才是当月应该缴纳的增值税之和。

    最后,22号文末尾附则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至本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等金额的,应按本规定调整。”小编替广大财税人员捏了一把汗,从5月1日到现在已经有7个多月了,企业在此文件发布之前都按照各自的理解设置了会计科目并进行核算,部分企业也已打印装订了凭证,大老爷一句话,该改咱还得改。

    未完待续.....

    作者
    • 孙彦民 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曾担任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理事、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特聘讲师。从事财税工作20多年,先后为联想控股、中国建筑、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铝业、万科地产、金地地产、金辉地产、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中再、民生银行、国投资产、百瑞信托、松下电器等多家大型企业集团提供过税收服务,擅长资本市场、地产、建筑、金融保险、私募基金、互联网金融等领域的财税、并购重组、商业模式规划等业务。
      微信公众号:yijincais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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