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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限售股转让要交个税吗?

刘天永 / 201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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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三板
  • 限售股
  • 限售股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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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近期,一些新三板企业反应,日前接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或处理决定,要求企业自然人股东就新三板限售股解禁后抛售股票的行为征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认为新三板公司为上市公司,转让股票行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编者按:近期,一些新三板企业反应,日前接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或处理决定,要求企业自然人股东就新三板限售股解禁后抛售股票的行为征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认为新三板公司为上市公司,转让股票行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期围绕这一主题,华税予以分析。

    为了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我国针对上市公司实施了特殊的税收政策,《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针对限售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新三板公司是上市公司么?

    “新三板”全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的规定,对其“依法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可见,国务院明确将新三板公司界定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也明确指出,“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按照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二、新三板限售股转让税收政策适用

    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针对新三板交易中的涉税事项,如果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具体的文件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

    如果参照上市公司的税收政策,关于限售股的规定,有两个比较具体的文件,《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以及《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明确7种法定情形属于上市公司限售股范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事实上,将新三板界定为非上市公司后,更加符合逻辑的做法是应该直接适用有关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对以下7种情形均征税:(1)出售股权;(2)公司回购股权;(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6)以股权抵偿债务;(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同时,该文件的第三十条明确:“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本办法”。由于,新三板限售股并无特别规定,从税收政策适用上来看,新三板转让限售股适用67号文是没有问题的。

    三、新三板限售股范围

    新三板限售股范围

    四、纳税地点及税务风险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同时明确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对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等进行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因此通过协议转让进行的“一分钱”转让等“税务筹划”也面临潜在的纳税调整风险。

    总结:

    目前,国家针对新三板交易,已经出台了印花税、个人股息红利的税收政策,对于其他税种等事项并未予以明确;按照国务院出台的文件精神,可以参考对沪深两市投资者已经出台的有关税收政策。需要指出的是,近年来,股权转让引发的税务争议越来越多,华税建议,新三板交易双方需要在交易前明确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同时,交易双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进行一定税务筹划,以降低交易税负

    刘天永

    作者
    • 刘天永 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华税税务师事务所(5A)董事长;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五届中央国家机关青联委员;中国侨联法顾委律师委员;国家税务总局首批税务领军人才;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还兼任:北京市律协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客座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等社会职务,先后获得“中国律师杂志封面人物”、“2014年度中国律师行业最受关注的新闻人物”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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