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营改增解读】除了大数据,还有越来越多的“窦娥”

孙彦民 / 2016-11-27
文字 正常
  • 标签:
  • 大数据
  • 营改增综合
  • 税务风险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增值税专用发票失联那点事,不是马航370。从税制改革开始,到全面营改增、再到金三上马。技术越进步,难道“窦娥”就越多吗。除了技术,总赶脚差点意思。

    2016的第一场暴雪“爽约”,专家说“风太怪”。

    细思量,那晚风来的确实莫名其妙。

    得瑟啥,没叫你咋就自己跑来了。

    不过,失联票协查找到你,可不是不请自来。别人(销货方)请客,需要你买单。

    四不四有点冤。

    昨天,北京国税转发了《已认证的发票属于失联票,企业应该如何处理》一文。该文对发票失联如何应对提供了很中肯的应对建议。

    不过小易对其中的两点有话要说。

    一是开票方正常经营且业务真实,但由于开票方误操作、误作废,受票方需要将进项税转出;二是开盘方失联且未抄报税,但交易真实,受票方需要将进项税转出。实务中,多数税务机关也是这样操作的。

    就在昨天小易的一个客户就碰到了同样的问题,被直接告知进项转出。

    小易出马,一个顶俩?

    小激动

    想啥呢?还是弱弱的问句吧,转出的依据在哪呢?

    针对第一种情况,国税函〔2006〕969号规定,对于 “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相信第一种情况应该属于技术性错误。

    即使不是技术性错误。发票是金三开的,交易真真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此处省略412字)。

    我左看、右看、上看、下看,原来每条税法都不简单。

    不过我咋就没看到失联呢?开票方过失也好错误也罢,税是跑不掉的。偷税不缴的,逮到还得缴(没钱不缴那咋办,送你一幅金手铐)。

    不管咋说,开票方应缴的税,总不能让已经受伤的受票方再受伤害。

    更何况,可能征了两遍税。

    税制改革开始,到全面营改增、再到金三上马。

    技术越进步,难道“窦娥”就越多吗。除了技术,总赶脚差点意思。

    孙彦民

    作者
    • 孙彦民 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曾担任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理事、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特聘讲师。从事财税工作20多年,先后为联想控股、中国建筑、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铝业、万科地产、金地地产、金辉地产、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中再、民生银行、国投资产、百瑞信托、松下电器等多家大型企业集团提供过税收服务,擅长资本市场、地产、建筑、金融保险、私募基金、互联网金融等领域的财税、并购重组、商业模式规划等业务。
      微信公众号:yijincaishu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