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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投融资双方如何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上)

高金平 / 2016-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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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相对于信托业的发展,税收政策相对滞后,本文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参照《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号)及现行税法依据,对信托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作简要分析。

    随着近年来资管业的发展,信托的行业竞争加剧,资产规模增速有所放缓。但是,信托业以其较强的风险管控水平以及日益丰富的投资模式,依然深受投资者青睐。据中国信托业协会数据统计,至2016年2季度末,信托全行业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为17.29万亿元(平均每家信托公司2541.94亿元)。相对于信托业的发展,税收政策相对滞后,本文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参照《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号)及现行税法据,对信托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作简要分析。

    一、信托业务概要

    (一)定义及分类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根据委托人数量的不同,信托可以分为单一信托与集合资金信托;根据信托收益的不同,可分为固定收益信托与非固定收益信托(无预期收益率);根据受益对象及信托目的的不同,还可以分为私益信托与公益信托。 

    (二)投资范围

    信托业的投资范围广泛,常见的有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证券投资、未来收益权投资等等。近期,随着信托行业不断探索与跨界整合,信托业务模式日趋新颖,例如五矿信托影视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将信托资金以股权和债权的形式投入到和和(上海)影业有限公司(即投资平台公司)当中,再由平台公司投入具体影视项目。又如百瑞信托今年推出国内首款教育消费信托——百瑞恒益323号教育消费信托计划(伊顿游学),将产业链前端的融资需求与后端的消费需求有机结合。

    (三)相关主体

    信托通常基于信托合同而成立,主要涉及下列主体:

    1.委托人

    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合法拥有信托财产并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对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需为合格投资者,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2.受托人

    受托管理信托财产的信托公司。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3.受益人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对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4.信托计划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为管理信托财产而设立信托计划依据《信托计划书》、《信托合同》等文件成立。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并单独核算,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因处理信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负担的债务,亦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计划不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现行税制下,也非纳税义务主体,仅仅是一个独立核算的会计主体。

    5.保管人

    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应当选择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信托财产的保管账户和信托财产专户应当为同一账户。信托公司依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运用信托资金时,应当向保管人书面提供信托合同复印件及资金用途说明。 

    二、信托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在信托业务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是最为常见的模式,故本文将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基础,根据其投资对象的不同,逐一分析相关主体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债权投资

    常见的《XXX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XXX融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均属于债权投资类信托计划。该类计划筹集资金即是为了向融资方发放贷款,并由融资方按期还本付息。虽然《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但是,此类收益由于在设立时即会要求融资方提供相应的抵押、质押等担保,因此,收益相对安全稳定。业务结构图如下:

    基于上述业务模式,相关主体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如下:

    1.信托计划

    (1)募集资金并设立信托计划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信托——优先级受益人

        实收信托——次级受益人

    (2)向融资方提供贷款

    借:贷款——本金

      贷:银行存款

    (3)按期收取利息

    借: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息

    (4)按期支付受托人、资金保管人管理费、托管费等

    借:营业费用

      贷:应付受托人报酬/应付托管费

    借:应付受托人报酬/应付托管费

      贷:银行存款

    (5)按期结转本年利润

    借:利息收入

      贷:营业费用

        本年利润

    (6)按期支付信托收益

    借:本年利润

      贷:未分配利润

    借: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受益人收益

    借:应付受益人收益

      贷:银行存款

    (7)期末收回贷款

    借:银行存款

      贷:贷款——本金

    (8)通过信托计划,向受益人支付本金

    借:实收信托——优先级受益人

      实收信托——次级受益人

      贷:银行存款

    税务处理:由于信托计划不是纳税义务主体,故对于取得的收入不存在纳税义务。

    2.委托人/受益人

    对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是信托计划的唯一受益人。

    (1)将资金投资信托计划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贷:银行存款

    税务处理:此环节不涉税。

    (2)取得信托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

    税务处理:

    ①增值税

    信托计划在募集资金时不允许有任何保底承诺,仅描述为“预期收益率”,且均让委托人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即表示投资具有风险。尽管如此,当信托计划向融资方提供贷款时,可以与债务人约定固定或保底收益,对于此类情形,依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投资人取得的利息应当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计税依据为未扣除信托手续费前的利息全额。对于月利息收入不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在2017年底之前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关于利息发票问题,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参照保险公司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的发票开具方法,由信托公司代投资者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信托计划投资于基金、股权、期货等投资收益不固定的,此类投资不符合贷款服务的定义,投资人取得的收益,不征增值税。

    ②所得税

    信托计划用于债权投资的,机构投资者取得的信托收益需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信托计划用于债权投资的,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取得的利息收入因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信托计划投资于基金、期货等金融产品,在现行税制尚未明确按“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征税之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信托受益权公允价值变动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其他综合收益

    税务处理:此环节不作税务处理。

    (4)转让信托受益权

    借:银行存款

      其他综合收益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投资收益

    税务处理:

    ①增值税

    受益人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时,由信托公司为受益人办理相关手续。信托收益权与股权类似,不同于可以在公开交易的二级市场自由流通的股票、债券,故信托受益权不具有金融商品的属性,投资者转让信托受益权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的征税范围,不征增值税。

    ②所得税

    企业等机构投资者转让信托受益权取得的所得需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投资者转让信托受益权需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5)信托计划到期,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借:银行存款

      其他综合收益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投资收益

    税务处理:同“(2)取得信托收益”部分。

    3.受托人

    取得管理费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税务处理: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取得的管理费收入需按“咨询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等缴纳增值税,并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作者
    • 高金平 国家税务总局干部学院教授、上海交大税务研究所所长、四大商学院EMBA课程教授、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硕导、上海社科院股份制与证券研究会研究员,业界誉称“中国税法活词典”。
      微信公众号:高金平税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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